在P2P网贷业务中,一旦出借人违约,出借人的债权实现依赖于各种担保,因此担保合同相关的纠纷也将是一个重要方面。那么,这其中最大的一个争议,你知道是什么吗?崇明律师排名网为你解答:
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是信用担保合同法律效力的确定。
2014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创新能力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中国P2P网贷行业市场监管的十大原则”,其中一个明确研究指出:“P2P机构人员不得为投资人可以提供企业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经济收益情况作出承诺,不承担管理系统安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学生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网络贷款和受托投资公司业务、不得担保自融,这也是不可避免一些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但是,目前还没有明确禁止P2P机构自行提供担保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P2P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表示愿意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认为,由于主体不同,他们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在确定合同效力时应当更加谨慎。只有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时,才可以认为合同无效。
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企业而言,虽然我们目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融资性担保合同在原则上似不属于国家法律禁止之范畴,但鉴于社会实践中的融资性担保大多发生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且基本上被视为一种文化衍生附随金融市场业务;尤其是对于我国政府历来对金融可以采取严管政策并实行经济金融产品业务特许经营,故应将融资性担保纳入特许经营范畴。根据《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提高融资性担保保险公司成本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资源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学生活动,而且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由于中国目前法律尚未对融资性担保活动可以进行一个专门之规制,故而对于企业融资性担保合同之效力,宜结合我国经济金融政策,在维护自己国家金融信息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教育之间慎重权衡。
审查发现第三方担保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资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视为合同无效。
而P2P机构自行作出意向性承诺的行为,虽然原则上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提倡,但仍然没有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禁止。当事人的志愿义务应当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不得直接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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