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先讲一下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见证现场鉴定的,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属于证据材料之一,能否采信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咨询,补充补正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再说一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1、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一般1000-2000元一项,具体以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告知为准。
2、各地有所差别,可以前往或者电话咨询司法鉴定中心相关情况。
3、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鉴定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上海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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