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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区律所判断车主应否对小偷触电身亡负责

时间:2023-07-27 17:4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崇明区,律所,判断,车主,应否,对,小偷,

  案件:武汉刘先生停在楼下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中,小偷在偷电池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的家人向刘先生索赔了20万元,一分钱也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业主赔偿了5万元的精神损失。刘先生说,他住在一个老社区,业主的电动汽车停车更严重,每个人都这样充电,触电的原因,因为大雨,电池漏电杀死了小偷。
 

  《北京青年报》签名常青村的作者评论说:小偷的家人向刘先生索赔了20万元。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吗?即使法院最终协调赔偿5万元,我觉得也没有道理。我们要问的是,车主为什么要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
 

  上海崇明区律所从法律上讲,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判断车主有侵权责任的,应当符合侵权的要求,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这三个要求中的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无法确立。
 

  现在,小偷触电死亡似乎是一个严重的后果。但是,首先,车主刘先生有侵权行为吗?车主随意停车,私人充电确实违反了社区制度,但这种情况不会侵犯小偷,如果小偷不偷电瓶车,怎么能触电呢?小偷偷窃是他的合法权利吗?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偷车,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停车充电,为什么不负责,因为小偷没有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我们必须调查因果关系,我说即使是上帝也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不是上帝下雨,电动汽车可能不会漏电,小偷也不会被电死。
 

  上海崇明区律所坚持认为,刘先生对小偷的死亡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也与小偷的死亡没有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是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谁穷谁合理,谁弱谁帮助伦理,同情弱人类情感到极端,甚至产生了死合理和死赔偿,误读了所谓的因果关系。
 

  以郑州著名的电梯吸烟死亡为例,死者段家属认为,如果杨不劝阻段吸烟,两人不会争吵,段不会死亡,所以杨劝阻段死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承认理解,命令杨赔偿段损失。幸运的是,二审法院更清楚地解释了法律因果关系的含义——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劝阻段吸烟和段死亡的后果相继发生,但两者之间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因此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崇明区律所判断车主应否对小偷触电身亡负责
 

  最近,法院也有类似的判决:刘驾驶农用三轮车正常驾驶,被摩托车追尾,追尾司机曾醉酒,无证驾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承担主要责任。刘被控交通事故,一审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监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无罪,原因是刘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曾从后面碰撞刘驾驶车辆当场死亡,所以重大事故不是刘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刘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照明系统不合格,其行为当然也属于非法驾驶,但上述非法行为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原因。碰撞发生后,刘继续开车离开现场,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与受害人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即使交警判断刘有行政责任,也不等于刑事责任。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武汉案,小偷触电死亡不是刘先生乱停车的必然结果,而是小偷盗窃造成的事故,刘先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刘先生因为小偷死得可怜而付赔偿,这种赔偿不会变成慰问金吗?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评论:

  1.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小偷家属起诉的理由只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发现死者在偷东西,显然不是合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车主的电瓶车正在充电,如果不是非法触摸甚至想盗窃,怎么能杀了你呢?这显然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责任不应由车主承担。


  2.和泥执法影响法律公信力,是一种不良导向。

  责任划分本身很明确,小偷应该对触电死亡负责。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有比谁差的思维模式,让没有责任赔偿。这对不负责任的一方非常不公平。法律权威在哪里?


  作为执法机关,肩负着更多弘扬公平正义正能量的责任,也被国家法律赋予了惩恶扬善的法律权力。盗窃本身就是一种公众讨厌和严厉打击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行为损害了犯罪分子,要求受害者(车主)赔偿。公平正义在哪里?


  @小法官漫谈微博评论指出:对于这样的案件,如何判断,要谨慎!甚至,调解也要谨慎!因为调解虽然解决了案件,但仍可能承受舆论的压力!


  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人死亡,家庭成员通常会更加兴奋,当他们遇到麻烦时,法官和法院将面临巨大的临巨大的信访压力。在这个时候,他们通常会做对方的工作。如果对方同意多少钱赔偿或补偿,死者家属可以停止,寻求。我自己也是一名法官。我深深地感受到,在目前的信访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信访是法官和法院无法承受的重量!其他人会说法院和法官什么都不负责。事实上,他们站着说话时并不痛苦。当他们来到自己身边时,他们会知道的。


  但是,一定要和泥混在一起吗?不一定。可能需要更多评估哪个更重要,哪个更重要,哪个更重要。另外,这是车主自愿调解支付的(可能车主事后觉得幸好小偷来了,不然可能是自己被电了),不能对法院太苛刻。如果车主拒绝同意,没有人能强迫他调解。


  从本案的实体处理来看,如果调解不成,作出判决,小偷家属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上海崇明区律所按照民事案件程序,调解是法官审理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如果法官正常办理手续,车主会自愿接受,那就不要谈了。很难买到钱。因此,这一事件给我们最大的警告是:雨天千万不要给你的电瓶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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