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拨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司法社会实践中我们对于企业这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是相对比较复杂和值得进行研究的课题。奉贤房产律师就此话题进行了相关内容的整理,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分配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分配土地使用的硬性规定是什么”。
划拨用地可以作为自己一个发展相对古老的用地方式,在有偿出让制度不断出现,二者之间相互转变或重叠过程中,一方面就是为了能够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类似“未出让先转让”的违规情况。另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司法裁判对于该类转让或合作项目开发合同的效力上设置了补正期限。但即使如此,实务操作中仍然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目前随着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然需要采用“双轨并行”的使用相关制度,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不同方式。
虽然土地流转不是最主流的土地利用方式,但在交通、能源、政府土地、军用地等方面,仍然存在大量的土地流转案例。许多企业兼并重组案件也将属于公司资产转让土地的合规性审查。
先来看看相关国家法律制度规定。
0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各种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0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进行土地资源管理局令92第1号,1992年3月8日,注:此局已变更)
第二条划拨土地资源使用权,是指土地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企业各种教学方式实现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0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划拨取得的土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通过分析以上这些法条中的关键词,不难可以看出,目前《城市发展房地产企业管理法》在划拨用地无偿取得的原有本质上,将土地资源使用权划拨定义一个范围问题进行了适度规模扩大,定性为:县级以上中国人民对于政府部门依法批准,(1)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信息使用者需要使用的行为;(2)在土地利用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在实践中,大部分划拨土地都是无偿取得的,而且没有经过一段时间,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划拨土地的取得方法上存在空白。征收拆迁费需要缴纳,所以严格来说,划拨土地的使用并不是绝对免费的。
以上就是关于“划拨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内容的整理,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向奉贤房产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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