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拆迁律师

策法上海虹口拆迁律师专业委员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政府机构等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虹口征地补偿委员会在动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多家知名动拆迁公司、政府机构出具动拆迁法律意见,规避拆迁法律风险。在尽职调查、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诉讼与裁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个环节,都有虹口拆迁补偿专业委员会为客户服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力求服务最优化,确保风险最小化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虹口区律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上海征地拆迁律师讲述合理拆迁补偿安置竟变诈骗罪

时间:2021-07-14 09:56 点击: 关键词:拆迁补偿,上海拆迁补偿案律师,虹口征地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补偿案律师讲述合理拆迁补偿安置竟变诈骗罪


  【案件回放】

  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某镇某村的一处宅基地系W先生家的祖宅,最早于上世纪50年代由W先生的父亲分家析产时取得,共有南房5间。1983年,W先生这一辈分家析产时,前述老宅分给了W先生。因祖宅宅基地面积很大,W先生于1989年在北侧新建了一个院子,内有一排坐北朝南的主房,并于次年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7年年底,因南院祖宅老化,W先生进行了拆除翻建,翻建后的房屋与原房屋等长、宽度略宽。由于W先生的职业是船员,经常不在家,完成翻建后没有办理房证。

  2009年,W先生因找不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了,找村支书L先生帮忙补办。同年,镇政府制发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于W先生是居民户口、其妻子Y女士是农业户口,这张证制发对象写成了Y女士。

  2011年,W先生、Y女士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就财产进行了分割,北侧院子归W先生生活使用、南侧院子归Y女士生活使用。北侧院子是W先生唯一住宅,南侧院子是Y女士唯一住宅。

  2017年,镇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2017年4、5月份,评估公司入户测量阶段分别针对W先生的北院、Y女士的南院进行了房屋面积丈量、房屋价值及附属设施价值评估,并分别制作了《入户查勘明细》,随后,镇政府针对作出该村无证主房统一进行了界定,其中就对W先生、Y女士的两个院子分别进行了界定。后,进入补偿安置协商阶段,村里具体负责动迁协商工作。因W先生的北院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而Y女士的南院没有任何证照,W先生再次找村支书L先生帮忙补办南院的房证。
 

上海征地拆迁律师讲述合理拆迁补偿安置竟变诈骗罪

  令W先生没有想到的是,L先生找人在打印店炮制了一个假的建房证上交到了镇政府,并告知W先生事情已经办妥,要求W先生支付1万元办事开销。其后,镇政府分别与W先生、Y女士就北院、南院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W先生、Y女士各获得安置房2套、货币补偿款2万余元。

  更令W先生咋舌的是,2017年12月刚完成第一套安置房交房验收,2018年1月镇长就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利用违规、制假办理的倒房建房证骗取拆迁补偿利益。随后,W先生等几名村民、村支书L先生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刑事拘留。2019年9月,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决W先生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W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3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前述案件已经有了“司法定论”,但是,结合个案中存在的W先生并未授意也并不知晓L先生采取制造假的房证这一欺骗手段、L先生采取的欺骗手段不足以令镇政府陷入错误认识、补偿对象南侧院子和北侧院子真实存在且有未登记合理原因、镇政府给予的补偿安置结果客观上尚属合理等情形,应否将L先生作为合同诈骗罪主犯定罪量刑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即便存在被拆迁方应当追回补偿款的情形,也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行政手段来解决,没有必要作为诈骗罪进行刑事追究。在经济往来中,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合同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否则,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桎梏。与此同时,本案这类情况较为复杂的拆迁补偿安置存在特定情境,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平时大多是善良守法的公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真正的诈骗犯罪分子有很大差别,大多数人也难以意识到这种行为属于诈骗犯罪。如果将这种行为作为诈骗犯罪予以打击,会有很多人受到刑事追究、给许多家庭带来灾难,拆迁安置等利民、惠民举措反而会使人民利益受损。所以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做无罪判决的案例。
 

上海征地拆迁律师讲述合理拆迁补偿安置竟变诈骗罪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常见的纠纷救济途径,以供读者参阅!

  一、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因房屋拆迁问题引发的纠纷,首先应确定谁是适格原告,谁是适格被告。但根据纠纷的性质系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其诉讼主体亦不同。首先,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主体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系适格原告。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具有适格原告资格。其次,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它任何个人或者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是无权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相对于原告来说的,即任何侵犯原告利益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均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仅限于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从行政诉讼角度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强制拆迁行为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海征地拆迁律师讲述合理拆迁补偿安置竟变诈骗罪

  其次,从民事诉讼角度分析,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例如,被拆迁人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少补偿、漏补偿等权利损害行为,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三年内提起诉讼。

  一、管辖问题

  关于被拆迁人寻求救济的方式,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何种情况下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应当先申请向有关部门裁决,还是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都关乎被拆迁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合理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即规定裁决前置,因该条例已经失效,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虹口征地拆迁律师

上海律师为您讲解政府承诺的补偿 房屋拆迁,签订家庭内部拆迁补偿
已迁出户口能否获得拆迁补偿呢? 户口迁出农村宅基地怎么办?2022年
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上海拆迁律
上海征地拆迁律师讲述合理拆迁补偿安置竟变诈骗罪 http://www.shanghailvshi.cn/hongkouqulvshi/hongkouchaiqianlvshi/4219.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