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案件中,处所当局部分常常会下达期限撤除决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应该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政府才能依法实施拆迁行为。下面和上海拆迁律师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有关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胡老师在家乡有一处房屋。2010年9月28日家乡当局宣布公告,严禁在共建区域内未经同意擅自建房等。2016年9月14日某计划分局向胡老师下达了责令期限撤除通知书,认定他实行了违规建房行动,违反了《中华国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于2016年9月17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016年10月14日,本地当局以胡老师违法修筑为由作出期限撤除公告,责令胡先生于2016年10月29日前自行撤除,逾期未撤除,将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16年10月31日组织强制拆除。
同日,向被告胡新江作出了强迫撤除决定书,认定胡先生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行撤除违法建筑物,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抉择自2016年10月31日起,构造逼迫撤除。2016年11月1日,本地当局组织人员将胡先生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本来,胡老师觉得当局的行动侵犯了本人的权益,曾经将本地当局诉至法院,法院终究判决确认当地政府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违法。现在张先生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庭上,律师称:被告的房屋不属于违法修筑,原告未执行相干正当程序,强拆原告房屋明显违法,请求确认被告2016年11月1日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原告当局辩称,被告涉案房屋属于违法修筑,当局对违法修筑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履行合法程序后,依法予以拆除,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律师称: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镇政府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获得墟落设置装备摆设计划许可证或未根据墟落设置装备摆设计划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当地规划分局向原告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被告政府基于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被本院另案中确认违法,因此其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终究,法院认可了律师的部分观念,确认原告当局2016年11月1日对被告胡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上海拆迁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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