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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虹口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虹口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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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离婚纠纷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1-07-07 11:0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离婚纠纷,上海市离婚纠纷律师,虹口区离婚

        上海市离婚纠纷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1. 过错认定。离婚总是有理由的,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只要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就可以去民政局离婚了,民政局也部会管你们是不是因为出轨、家暴离婚,也不会不准你们离婚的。但如果是诉讼离婚,即使一方出轨是事实,但法院判决的时候依然会以感情破裂为由判决离婚的,并且如果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也不会判离的。要知道,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其他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 抚养权归属。有的父母是争夺孩子抚养权,有的父母是谁都不想要孩子抚养权,以双方争夺抚养权为例,如果孩子是两周岁以内,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判给母亲,注意这里是一般情况下,不是必定。孩子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会将孩子判给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的一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在考虑孩子成长的同时,也会考虑孩子本身的意愿,但不一定会采纳。其次是抚养费,抚养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就需要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来判决了。

  3. 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是相当的多,小到家电、家具,大到股份、基金、股票,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度不够,不清楚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有相当一部分人目前依然认为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就不会要求分割,例如婚前房产婚后出租获得的收益,股份的分成、股票基金的涨幅收益,还有最重要的一项,公积金。所以如果在遇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难题时,一定要先咨询律师,不要盲目的去提离婚,谨防转移财产,到时候反而欠下很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上海市离婚纠纷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还是按上述情形认定。
 

上海市离婚纠纷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上海市离婚纠纷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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