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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虹口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虹口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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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吗?上海虹口律师为你解答

时间:2022-12-06 15:13 点击: 关键词:上海虹口律师,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起诉借款人夫妻偿还贷款,如果法院决定支持其请求,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增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果债权人单独起诉,如果另一方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当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来何上海虹口律师看看吧!

夫妻间的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吗?上海虹口律师为你解答

  一、夫妻离婚债务承担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判决支持该诉请的,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追加对方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单独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债权人以债务人企业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发展不是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立案管理部门进行一般也应准许。审理案件时,一般允许当事人申请增加债务人的配偶,并确定和处理债务是否为连带债务。 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胜诉,又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由审判部门确定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予以处理。

  (二)在执行期间,如申请人申请额外债项,而债务人的配偶是被执行债项的人,而该债项是在申请人与债务人结婚期间形成的,则执行部门须一般推定该债项为共同债项,并下令追加债项; 如按照《关于配偶个人及共同债项执行的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共同债项,则可指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债项的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提交部门一般应准许。

  二、夫妻间债务纠纷借款纠纷的诉讼主体

  对于前述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如何进行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学生不同发展情况分析处理如下:

  (一)执行机关在执行时,应当根据执行依据中的判断,首先判断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如该债项的性质并非在强制执行的基础上清楚厘定,而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并无申请强制执行该债项的人的额外配偶,则该债项须视为要强制执行的人的个人债项。

  (三)执行法律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一个明确自己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信息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分析处理:

  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进行个人企业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投资决定;

   2、单独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3、除非应承认为个别债项,而该债项的性质并非在执行时直接决定,否则该债项可承认为丈夫与妻子的共同债项,而被执行的人的另一配偶则须决定为被执行的人。

  4、执行依据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时,执行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实践中,在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被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在听证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债务的性质和范围。

夫妻间的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吗?上海虹口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具备进行下列问题情形十分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的个人企业债务:

  1.强制执行申请人将该债务确认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

  2、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风险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关系可以依法解除问题之后的:

  3. 被执行人或其配偶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执行的人知道被执行人的夫妻约定的财产分别拥有;

  4、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可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没有明确自己约定该债务为个人企业债务的。

  5、配偶一方擅自利用配偶的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商业活动,另一方不知情,事后也不承认。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是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开展商业活动所需的资本数额相对较大,开展商业活动的决定应由配偶双方作出,其中一方不得擅自作出这种决定。该法已经超出了夫妻家庭代理权的范围。

  上海虹口律师表示在实践中,通常情况是,一方在未经另一方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婚姻财产从事商业活动,但不反对将商业活动的收益用于夫妻之后的生活,这种债务是否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不反对将营业收入用于夫妻生活”的一方实际上承认了另一方的营业活动。

  二、夫妻一方擅自扶养的债务由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承担。

  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企业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公司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如果我们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发展没有直接抚养义务不同的人而产生影响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根据我国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原则,事后分析可以同时通过这种约定的方式使一方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提高债务,实践中学习一般是通过研究夫妻的相对方的追认来完成政府债务结构性质的转化的。

  三、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

  法律不禁止配偶任何一方拥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不禁止配偶任何一方为个人财产提供担保,但另一方不必为《安全法》引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夫妻协议或另一方在承认情况之后除外。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配偶一方作为担保人应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并应承担全部责任,除非事后丈夫和妻子之间有明确的协议,或者另一方在事后恢复。

夫妻间的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吗?上海虹口律师为你解答

  综上,夫妻间债务的认定是需要分情况对待的,若是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若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就需要一起负担,如果你看完文章后依旧不确定怎么区分,可以直接向上海虹口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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