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以后,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子女探望权的呢?虹口离婚律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供您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进行抚养教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 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暂停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父母教育子女之间关系问题依然可以存在。不能同时因为我们没有进行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发展需要通过父母一个共同的爱,只有这样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大大增加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工作提供一些适当的便利环境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政治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选择法院应根据教学有利于提高子女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和学习社会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作出的生效的离婚案件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进行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通过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对于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企业其他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分析作出判决。
直接抚养子女的男女拒绝履行有关探视权的有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对方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被责令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方也可以要求变更赡养关系。
对于教育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通过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安全进行分析强制要求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学生子女进行身心发展健康的,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教育子女幼儿身心全面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无法治愈的传染病的;
(2)对子女教育实施一个家庭网络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一些不利于学生子女身心发展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学生子女、直接进行抚养自己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学习负担抚养、教育管理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企业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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