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受案就是可以接受案件,是公安机关工作对于数据来源于中国公民报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自动投案形成的案件,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设计应当立即接受以上这些案件,依法问明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制作笔录,经上述研究人员需要仔细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在笔录上签名、捺指印。根据相关案件性质及实际生活情况,必要时我们应当对接受案件的过程录音录像。这就是公安机关的受案。我们不能接受人民的举报,也不能接受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并列出受理的证明材料清单,并由抢夺人、举报人、原告、举报人、叛逃者签字保管,公安行政机关可以接受案件时,应当进行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接下来由虹口刑事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刑事案的初始启动程序:受案和立案的法律知识!
一、立案通知
1、公安机关立案,就是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初查案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认为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后,予以立案。
2、如果我们认为受理的案件没有进行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或者一个具有中国其他国家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如果学生认为自己属于我国行政范畴的案件,可以移交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处理。
3、公安机关决定不向信访人立案的,应当发出拒绝立案通知,通知信访人,并在三日内送达信访人。
4、对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原认定的事实有误,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立案。这时,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而不是立案收据。
二、法律依据,刑事案件公安局的程序要求
1、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行政机关工作对于中国公民报送、报案、控告、举报信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嫌疑人进行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开始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准确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通过对接受过程以及录音录像。
2、第一百七十七条经过审查,对于企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我们给予行政管理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问题或者移送有关政府部门。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其管辖的犯罪事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企业不予立案的,公安行政机关人员应当通过制作不予立案调查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立案后,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事实有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以上就是虹口刑事律师讲解的关于刑事案的初始启动程序:受案和立案的全部工作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通过联系也是我们虹口刑事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