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为出租人,B公司为承租人。A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B公司未加盖公章,仅由法定代表人C签字。后来,由于B公司未支付租金,A公司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和C。B公司辩称,C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B公司未加盖公章,不承担付款责任。C辩称这是一种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责任主体?
上海合同专业律师答本案由乙方承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在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成立。根据本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对手。
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责任,加盖公章不是合同有效要条件。
例外,《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代表行为有效,签订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效。换句话说,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约束力。
上海合同专业律师综上所述,如果A公司是一个善意的对手,C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是B公司的行为,租赁合同对B公司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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