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指受胁迫得一方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效果如何呢?接下来黄浦离婚律师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基本案情:王某强与王某永系同胞都是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达通过法定婚龄,为达到与张某办理自己结婚进行登记的目的,王某永用其本人对于照片,以王某强的户口管理信息在贵州省德江县沙溪派出所工作申请办理了中国第二代城市居民个人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办理的王某强居民使用身份证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民族自治县以及民政局注册申请一个婚姻家庭登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经审查王某永提供的王某强的身份不同材料和张某提供的材料后,向王某永、张某询问了他们婚姻及身体等状况,告知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认定王某永提交的材料与张某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结婚重要条件,且双方企业自愿,根据《中华全国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婚姻法》的规定,在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永、张某颁发了员工持证人员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王某永与张某持有该《结婚证》后以夫妻共同名义或者同居关系生活,并于我国生育一女孩。
王某强知道王某永是以他的的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多次与王某永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但没有达成协议。 2014年2月,王某勇用照片处理王某强信息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收回。 当王某强求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注销王以其名义收到的“结婚证”时,他以无果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9月26日请求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发给王、张的“结婚证”。
在法庭程序中,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认为王和张的婚姻登记符合结婚的法律要求。2010年6月29日,王和张某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王和张某了解有关结婚的法律法规,询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禁止和防止结婚登记的法律法规,并对当事人提交的玉屏侗族自治县进行认真审查。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程序是合法的。中国人民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王冒充王和张进行婚姻登记。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正常工作秩序,请求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方便人民的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构。 玉屏东自治县民政局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权。 王明勇隐瞒本人真实身份,凭其兄弟王明强的身份信息申请二代居民身份证,向张明勇登记结婚。 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王某的户口簿以张某的名义登记结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但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却被王某欺骗,与实际持有人不符。 因此,玉屏东族自治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程序审查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主要证据不充分,婚姻登记事实不明确,应依法撤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命令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局签发的结婚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局签发的结婚证书,由王先生和张先生玉屏侗族自治县。在宣判后,原告、被告或第三方均未提出上诉。
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的一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合法的夫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可撤销婚姻效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黄浦离婚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更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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