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配偶的同居合作权具有相对权利的性质,但配偶权的性质不仅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利,而且具有普遍权利和绝对权利的性质,即配偶双方的专属性,使其他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侵犯配偶的权利。”上海律师就来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更符合婚姻中夫妻关系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引入配偶权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拓宽请求主体的范围。具有配偶关系的受害者是权利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无过错方有权索赔,而且过错方也有权索赔。
二是可以拓宽赔偿义务教育主体的范围。离婚的有过错的配偶是侵权问题行为的加害人,应当积极承担环境侵权产品责任;受害人追究与加害人重婚或同居关系的人的民事社会责任的,这种人亦是侵权赔偿的义务主体,也应承担损害国家赔偿经济责任。
三是扩大适用范围。对配偶权利的侵犯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对任何侵犯配偶权利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宋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但仍构成对配偶权利的侵犯。
四是延长诉讼时效。侵害配偶权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而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年规定。
配偶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案件的判决;基于侵权法原理,侵害配偶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从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看,这种社会行为我们必须进行违反环境保护配偶权的法律。就目前对于我国经济立法研究现状分析而言,应以《婚姻法》的规定为依据;其次,违法问题行为的方式如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一种方式为之。虐待、遗弃配偶,违反的是作为的法定权利义务,应当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从损害事实的角度来看,配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法定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第二,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第三,配偶另一方的精神痛苦,第四是因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的赔偿。
如果第三者与一方配偶通奸,必然会导致另一方配偶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受伤,还可能失去一些财产;那些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人损害了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获得支持和援助的权利。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夫妻权利受到侵害与夫妻身份利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然导致夫妻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从主观过错的角度来看,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当是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违反婚姻法律法规,明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地位利益不可侵犯,但实施这种行为,必须认定其主观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宋乙的行为方式显然侵害了郭甲的民事权益,但无论是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制度,还是名誉权侵权企业制度,均无法通过有效对郭甲的权利问题进行社会救济。而如果从配偶权侵权的角度,郭甲的权利则可以分析得到环境保护。
从宋仪的行为来看,他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宋宜的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属于违法行为。宋宜与宋冰有外遇,并与宋冰生下一女,长期隐瞒,导致郭佳精神痛苦。郭嘉的精神痛苦来自余的婚外性行为与的隐瞒行为,因此存在因果关系。
上海律师提醒大家,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当是故意。本案中,宋轶主观上故意违反了婚姻法律法规,明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实施这样的行为,其主观故意的故意实际上是一定的。在上述情况下,的行为明显侵犯了郭甲的配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