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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律师免费咨询多份商业保险能否重复给付

时间:2022-03-26 15:53 点击: 关键词:

  在信息时代,许多人会选择在网上购买保险,不仅呆在家里,而且选择多样化。有些人甚至会为自己或家人投保多种医疗保险,嘉定律师免费咨询那么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们能得到多种保险费吗?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原告罗某通过网络平台从被告泰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并于2019年和2020年连续续保缴费。2020年7月至9月,原告因冠心病住院三次,医疗费用共计200932.07元。出院后,原告多次未能与被告协商理赔。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原告于2019年12月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并就同一住院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上述医疗费用200932.07元作出判决。除理赔21589.28元外,某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79342.79元。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涉及免责条款的效力;二、本案涉及的医疗保险是否可以重复支付。

  针对焦点1,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投保时,对原告免责条款作出相应提示或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针对焦点二,原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与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不一致,导致保险条款是补偿医疗保险还是定额支付医疗保险,被告未能证明原告的保险条款是约定的补偿医疗保险,因此保险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嘉定律师免费咨询综上所述,法院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费190932.07元(减免赔额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拒绝接受,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但没有人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不当利益。一般认为,损失赔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个人保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个人保险可以重复支付,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区分医疗保险是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还是定额支付医疗保险,如果医疗保险赔偿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一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支付超过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不予支持。

  相反,如果保险是定额支付医疗保险,则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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