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见证人的意义。
案情资讯:刘某某,有一个儿子刘某兄弟,养女刘某妹。刘某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其所有个人财产均由其儿子刘某兄弟继承。遗嘱由刘某某的朋友张某代表,张某和李某在遗嘱上签字见证。
刘死后,刘兄弟和刘姐妹因遗产分割而发生纠纷。刘兄弟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遗嘱自己继承,而刘姐姐认为父亲的遗嘱无效,遗产应该是两个人的一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刘姐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的立代遗嘱无效,刘的遗产应当合法继承。法院审理了张和刘兄弟合伙经营多年,目击者仍是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最终确认遗嘱无效,因为证人是利害关系人。中国继承法规定谁不能成为证人?
要了解见证人的意义,嘉定好的律师首先要了解遗嘱。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或其他事项的处罚。遗嘱应由遗嘱人自行书写。但是,遗嘱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遗嘱见证人的身份条件。
要点法条:非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见证人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限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无行为能力人和有限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经验、思维状况等原因,他们不能见证公民的遗嘱。
继承人,受遗赠人是遗嘱人遗产的直接继承人,与继承人有直接利益,见证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配偶、子女(包括继承人、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等)。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孙子女、孙子女、祖父母和其他有利益的亲属,因为他们与继承人有利益,自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视为与继承人有利益关系的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见证人身份不合规,导致遗嘱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刘立遗嘱的见证人张和刘兄弟共同经营工厂,是继承人刘兄弟的合伙经营者。张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因此,嘉定好的律师应确定见证人张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刘的遗嘱无效。没有其他有效遗嘱的,刘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因为只有刘和刘的妹妹是刘的法定继承人,刘的兄弟和刘的妹妹应该分割一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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