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联系
(一)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中存在法律拟制,具体可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行为尚未达到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程度,又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经法律拟制,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也即将过失犯罪拟制为故意犯罪。
2.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行为尚未达到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程度,但此时为故意重伤、杀害他人的,只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行为已经达到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程度,又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该行为与第1项相同,属于法律拟制。
4.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行为已经达到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程度,又故意重伤、杀害他人的,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25号的裁判观点,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具体是指,在能够查明确系一个行为人或者多个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其他未能确定是否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则要具体考虑其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由此来确定其罪名和量刑情况。
四、
简要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方与朋友多人在饭店包厢内聚餐,与乙方发生口角冲突,乙方聚集多人与甲方发生互殴行为,随后甲方对乙方多人中的一人造成伤害。分析甲方行为构成何罪?
(二)案情分析
甲方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具体而言,甲方的行为不构成“聚众”,也即为实施斗殴而聚集多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的“聚众”是指为了实施斗殴而聚众,如果聚众的目的不是为了斗殴,而是为了进行开会、聚餐等正常民事活动,则不能认定召集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的“聚众”。甲方与朋友多人聚集在一起的目的是在饭店用餐,而不是以聚集起来与乙方发生肢体冲突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聚众”。
此外,甲方对乙方中一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聚众斗殴罪要求行为人也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但这种伤害的前提是“聚众”斗殴,如果互殴行为是临时起意,无“聚众斗”或“聚众殴”的故意,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可以考虑做故意伤害罪的无罪辩护。上海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