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本质上是一种行贿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贿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公职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上海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行为定性
在这里,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中,有两个关键的要素需要满足,一是存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二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行贿行为。
二、法律案例
针对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的相关案例。
2017年,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原局长李鹏因收受下属单位慰问金并违规接受高档香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江苏省一名基层干部因收受下属单位“慰问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些案例表明,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法规
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行为的定性已经清晰,下面我们需要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公职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收受礼金、礼品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有价物品或者服务。”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辞退处分:...(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八)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礼金、礼品或者其他有价物品。”
3.《上海市公务员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处理办法》
上海市也制定了相关的规定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公务员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在工作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购物卡、实物、旅游、美容美发、会员卡等有价物品,不得接受请客、接待、宴请等服务。”
此外,上海市还有其他一系列关于公务员行为的规定,如《上海市公务员廉政条例》、《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
四、结论
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行贿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上海市,公务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等有价物品,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态度。
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教育,帮助公务员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加强对行贿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促进社会的诚信建设和廉洁文化的发展。
五、案例分析
1.案例1
某市政府某部门负责人在春节期间收受下属单位送来的3000元慰问金,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并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该负责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接受相关法律责任。
2.案例2
某县级政府一位公务员在元旦期间收受下级单位送来的价值500元的购物卡,被发现并查实。根据《上海市公务员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该公务员被给予警告处分,并退还价值500元的购物卡。
六、建议
为了加强对公务员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公务员廉洁自律的发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2.建立健全公务员收礼、送礼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
3.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机制,提高公务员廉洁自律的能力。
4.加强对公务员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查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提高打击行贿行为的震慑力。
5.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强化纪检监察工作,严厉打击腐败现象,推动公务员廉洁自律和风清气正的建设。
七、结语
上海刑事律师提醒大家,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诚信。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公务员廉洁自律和风清气正的建设。同时,也要加强对公务员行贿行为的打击,提高打击腐败的力度,为社会的诚信建设和廉洁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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