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毒品案律师讲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夜店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量刑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本罪的立案处罚标准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
六、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第一,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七、案例
柯某是我几年前贩卖毒品案的当事人,其因为自己吸食大麻,有一定的购买渠道,在社交平台群聊中有人求购毒品时将自己吸食的大麻邮寄出售给对方,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去年,其父亲联系我,称柯某又因吸食毒品被送至戒毒所强制戒毒,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再次被刑事拘留。
八、启示
柯某的经历十分典型,从一名单纯的吸毒者演变为以贩养吸、容留他人吸毒的罪犯。吸食、注射少量毒品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属于我国治安管理法中的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因毒品价格高昂,且具有成瘾性、破坏吸毒者的正常身体机能,吸毒者很容易陷入经济困境,步入以贩养吸或者实施侵财类犯罪的歧途。此外,依据我国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嘉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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