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银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或者从事民间借贷。静安合同纠纷律师接下来讲讲相关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管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中国金融机构监管工作部门的批准,利用我国互联网企业信息进行技术,搭建融资服务业务数据平台,从事教育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产品市场经济秩序。
破坏了金融行业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国家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提供全程参与上述研究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对于法院无法及时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河南高级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这将代表许多地方法院以此为参考,恒源公司将进一步受到法院执行的阻碍。同时,河南高级法院还认定,九福有重大违法行为。
问: 贷款年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合同成立时报价利率的四倍后,当事人声称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我们还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要求对方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外,还可以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存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 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一并主张,但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款。但在借款年利率达到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由于企业缺乏一个具体可以明确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存在问题认识分歧。一种重要观点我们认为,律师管理费用和诉讼成本费用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进行计算的范围之内。
相反,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属于中国实现公司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方面已经成为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其他财务费用”之内,不应再支持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关于这一点,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修正案)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意图,本条规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并存。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在双方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时,平衡和保护双方的权益。
静安合同纠纷律师提醒大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借款人逾期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同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从实践上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从性质上看,上述费用仍然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与利率性质无差异,单独约定仅为避免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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