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可以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即可。如果谈判不成,你可以起诉人民法院要求分裂。在实践中,财产的形式是复杂的,法律的准确适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分类。静安离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房屋分割、房屋价值、房屋权属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最大,最多。虽然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婚姻法对此都有规定,但实践中仍有很多盲点和争议点。因此,本文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疑难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一、离婚诉讼案件中不动产进行分割研究方法的实务考察
商品房的划分应坚持出资与登记相结合的原则
众所周知,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协商的房屋价格、质量等要素,签订买卖合同后的商品房。在离婚审判实践中,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支付住房和抵押住房。因此,离婚商品房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确立的出资与登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这主要体现在:
1、夫妻婚后买房,一部分钱来自一方婚前攒下的房子或者婚前卖房。
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发展出资进行购买,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由于学生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信息财产,由此婚前财产转化为自己不同文化形式了但仍然是一个个人财产,我们在司法社会实践活动中将这一重要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婚前已全部付清房款,但婚后才领取房产证
根据《物权法》第9条,未经注册的房地产并不具有物权效力。婚后取得产权证的事实不能使婚前的个人财产正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应被确认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房改、集资福利分房贯彻房改政策的原则。
1、对于我国离婚夫妻企业单位房改房问题
房屋所有权按购买时间划分,婚前购买的为个人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购买享受优惠政策,但应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划分。《婚姻法》第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的,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转换后房屋的分割,以商品房市场价格的价值为准。
2、离婚夫妇以父母一方的名义参加住房改革,住房以父母一方的名义登记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已经明确。但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登记在离婚子女名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房屋来自一方父母租住的公房,房改价格一般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具有很强的福利性质,收购价远低于市场价。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名义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房产登记在离婚子女名下。离婚时,父母子女往往提出这套房子是父母赠与的,要求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十二条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出资是贷款。对此,我们的观点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家庭因为房改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导致子女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机会,离婚时给予其适当补偿更为公平。
3、对于我国离婚诉讼案件中涉及的集资福利房
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婚前购买的问题、筹款福利院通常是一次性或两次资助的。这种住房划分只考虑投资时间和结婚时间。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如果婚姻涉及夫妻的服务年限,合同将涉及买方的服务年限。尽管在购房时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但离婚时应按市场价格分割。
安置房的性质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设情况以及安置房是否已补交差价确定。在离婚案件的实践中,拆迁安置房的划分往往成为重点,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被列入拆迁范围。
静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拆迁房屋享受土地划拨、规划费等相关政策,价格较商品房优惠。房屋拆迁政策比较强,各地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在实践中,为了尽快拆迁房屋,许多房屋拆迁部门不得不实施不同规模的政策。因此,在处理案件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到统一的拆迁政策,还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工应尽可能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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