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婚姻律师发现许多人在离婚财富分割问题上都市发生较大的疑惑,关于夫妻共同财富和个人财产老是分不清楚。有些人在离婚时通常会把婚前财产混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呢?下面静安婚姻律师
就在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婚前财富几年可转为配合财产
原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富分割题目的多少详细看法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修改后,明确将婚前财富界定为小我私家财富,是以,无论经由多少年。夫妻一方的小我私家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财产权属的变化。
二、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所谓夫妻配合财富,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解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所配合领有的财富。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时期,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二)》第十一条划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是以,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时期的财富,属于夫妻配合财富,离婚时能够分割。公积金属于夫妻夫妻财富是法律赋予的,但《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整损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越家庭人为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据此,夫妻离婚不是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以夫妻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可以这样操作:
1、能用其余财富折抵,住房公积金能不动尽量不动。即坚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小我私家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讯断用其余财富支付他所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2、如无财富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举行分割,能够要求住房公积金治理部分另开一个账户。如许既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解决了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综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会随着时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不管多少年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时期的财富,属于夫妻配合财富,离婚时能够分割,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静安婚姻律师咨询。
【上海离婚律师版】遗嘱与夫妻共 | 律师的生活哲学:父母的指导权与 |
家庭暴力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静 | 静安婚姻律师为您解答哪种情况下 |
夫妻借婚姻协议逃避债务的是否有 | 静安婚姻律师为您讲解签订离婚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