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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律师答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算工伤吗

时间:2022-03-07 11:21 点击: 关键词:

  案件详情:胡一刀是甘肃煤业集团的一名员工。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压倒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于是他们吵了起来,互相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说。胡一刀用矿用工具铲与谢逊撕裂,并在谢逊的脸上抬起膝盖。两人再次被同事劝说后,谢逊用矿用工具斧抓住胡一刀头,被诊断为颈后开裂、脊髓损伤和颈椎骨折。经司法物证鉴定,胡一刀的残疾等级为四级残疾。

  2014年8月29日,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1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胡一刀受伤的原因是与他人打架。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进行了调查。根据公安局2015年9月6日发布的《谢逊故意伤害案件说明》和2016年3月30日法院发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时作出的错误工伤认定。

  2016年5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重新认定,责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即负责支付给胡一刀的工伤保险费90366.44元。逾期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公司的有关责任。2016年5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胡一刀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行政。2017年2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决定不认定为工伤。胡一刀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撤销决定>》,随后胡一刀申请撤销,允许撤销。

  2017年11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决定不认定为工伤。胡一刀拒绝承认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胡一刀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胡一刀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来回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意外摔倒会工作谢逊压倒撕裂和受伤,是短时间内持续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胡一刀受伤是由于其个人愤怒,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胡一刀受伤是由于其个人愤怒,而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辩护理由不予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胡一刀与同事吵架,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职责无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胡一刀与谢逊争吵,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职责无关。

  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职责而对职工造成的暴力人身伤害,使一些人的不合理或违法目的未能达到。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的强调因果关系,履行职责的含义与工作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函》规定,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的,是指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理解为直接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因果关系。
 

上海市金山区律师答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算工伤吗
 

  二审法院:暴力伤害履行职责,是指暴力伤害与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

  甘肃省高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一刀的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暴力伤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确定工伤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胡一刀的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的问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视为工伤。2006年6月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函[2006]497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暴力伤害,是指暴力伤害与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立案精神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伤亡后获得救济。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内容有关,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就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暴力伤害。

  本案中,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维修过程中不慎摔倒,压倒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他们吵架撕扯后,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胡一刀用矿用工具铲与谢逊撕裂,并在谢逊的脸上抬起膝盖。两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用矿用工具斧抓住胡一刀头,造成胡一刀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胡一刀在维修过程中意外摔倒,压倒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双方争吵并互相撕扯,这属于他履行职责时摔倒的情况。然而,胡一刀和谢逊的撕裂行为被同事说服后,胡一刀用矿用工具铲和谢逊撕裂,谢逊脸上的膝盖行为变成了相互殴打,与履行职责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胡一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意外摔倒,引起了与谢逊的撕裂纠纷,可以说与工作原因有一定的关系,但在被别人说服后,他们不仅没有听从说服,而且把战斗变成了友谊,与同事相处得很好。相反,他们又撕裂了,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的暴力伤害,其暴力伤害与履行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胡一刀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暴力伤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是否明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确定工伤决定,胡一刀和谢逊争吵和战斗行为是工作时间,原因是胡一刀意外摔倒在谢逊身上,但这件事可以通过合法、合法的方式解决,不会发生多次撕裂和殴打,双方撕裂和殴打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或更好地履行职责,胡一刀受伤不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

  上海市金山区律师从本案发现的事实来看,胡一刀在维修过程中不慎摔倒,压在谢逊身上。双方撕裂后,被同事劝解后,胡一刀和谢逊第二次撕裂,被谢逊用矿用工具斧抓伤。暴力伤害与履行维修职责无必然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甘肃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一刀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我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胡一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我正在工作期间,生产线电机意外停止运行。经检查决定维修,在取维修工具途中经过谢逊处不慎跌倒将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撕扯,其被谢逊致伤。这是在很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行为。如果我不履行检修的工作义务,就不会发生跌倒将正在工作的谢逊压倒的事情,更不会发生其受伤的事实。因此,我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已经形成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因果关系,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2.事态的发展需要双方克制和冷静,不是我单方能掌控的。在被他人劝开瞬间,在没有肢体接触和语言冲突的情况下,我意外地受到了谢逊的伤害。这是谢逊的意志决定的,我根本就无法预测和掌控。

  人社局答辩: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互殴的危害有当然的认知,绝对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具体理由如下:

  1.胡一刀是在与他人打架的过程中受到他人故意伤害的,(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确认了这一事实。

  2.胡一刀与谢逊初次发生争吵的原因虽然是为了工作,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在已经被同事劝开的情况下,胡一刀又持矿用工具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这已经不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胡一刀属于因违反劳动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而受伤,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3.意外伤害是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胡一刀与谢逊均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互殴的危害有当然的认知,胡一刀受伤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意外伤害。

 

  最高法院:胡一刀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胡一刀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海市金山区律师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胡一刀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后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

  胡一刀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胡一刀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被(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

  因此,胡一刀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胡一刀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一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胡一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一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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