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压一个月发工资是否合法?一个案例:
2009年7月,田文在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2019年5月,田文看到公司尚未支付2019年3月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未支付的工资12093元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2403元。2019年5月9日,该公司迅速支付了田文2019年3月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田文与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终止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972.69元工资;3.公司支付田文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412.30元。
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下:1。命令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2.命令公司不支付46412.30元的经济补偿;3.命令公司不支付2019年5月972.69元的工资。
一审法院:3月至5月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情况。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承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承认2019年3月于2019年5月支付工资。2019年6月28日,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972.6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承认田文工作一个月工资,2019年3月工资至2019年5月,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应向田文支付46、412.30元的经济补偿金。
2019年5月9日以后,田文未在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公司还应支付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拖欠的工资。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向田文支付款项,法院认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律师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终止;2.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田文经济补偿46412.30元;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的972.69元(本款已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
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公司实际管理上月工资下月一次,确保全和及时务实实践,工资被全体员工广泛认可,历史悠久,压力工人工资故意拖欠恶意行为,两者有本质区别。在3月份的特殊情况下,5月份的工资不能被视为故意拖欠。
二审法院:5月份工资,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人,不得无故扣除或拖欠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田文于2009年7月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支付田文2019年3月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田文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裁定,公司支付田文经济补偿46、412.30元,有法律依据。公司认为,其向田文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田文经济补偿的上诉,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劳动合同律师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应当驳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劳动合同律师相关法规供普法参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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