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古老的婚礼程序之一,通常为结婚时,男方给女方的金钱或物品。有些民事行为不能被视为彩礼,例如男子或其近亲为取悦对方而作出的礼物,以及男子在男女关系中为表达感情而作出的礼物等。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一、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根据我国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问题行为我们不能认定为彩礼:
1、一个男人或他的近亲为了取悦另一个人而送的礼物。
2、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表示感情而送的礼物。
3、男子与女子或其近亲共同消费所支付的费用。
4、男方因素及其相关近亲属与女方家庭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通过婚姻获得或欺骗财产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可以看出,赠与嫁妆的目的是返还嫁妆的基本条件。作为支付聘礼的代价,它包含了另一方同意结婚的前提。如果没有结婚,失败的目的,在这个时候如果嫁妆仍然是对方的一切,其原意是支付一个明确的离开。司法解释规定彩礼在一定条件下应予退还,体现了法理上对报酬公平性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李楠和张女达成离婚协议,并改变房产归女方所有,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楠可以在申请离婚的同时要求房产分割吗?这里有一个详细的解释。
李楠和张女是夫妻。2012年6月23日,两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A(登记在李楠名下)归张女所有,已婚儿子李某男由张女抚养。离婚协议订立后,两人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A的变更手续,张享有房产A的所有权、、但两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2015年3月,李楠想要提起离婚诉讼。他还能要求分割财产吗?
男有权管理要求进行分割A房产。本案所涉及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关系存续期间,一接触社会婚姻关系为研究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一个问题可以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主要是以实现双方合作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通过双方都是为了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式等方面工作做出一些有条件的让步。
在双方未能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内容没有生效,对双方对于当事人均不产生影响法律制度约束力,其中我国关于生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当然我们作为人民法院数据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提供依据。因此李男和张女虽然目前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基础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设计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李男有权提出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经人民法院协议办理离婚或者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不是双方协议办理的,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协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未完待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二、给付彩礼的证据的认定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
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企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活动取得的资料我们不能自己作为一个证据材料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技术资料的合法性,但在中国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护或者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能够取得的证据,不能发展作为国家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会计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因为如果学生利用这些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等非法经营手段方式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
下面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证明事实存在的最佳证据,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不违反上述规则和原则,并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接受。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概率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性有高度的信任,并排除其他合理的疑点,则法律事实就可以被认为是客观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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