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如何应对这种证明标准,及时调整和完善,成为我们思考的焦点。我们知道,在同一案件的正当证据中,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往往并存。浦东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相关的情况。
即使在同一证据中,也存在内容既有利又不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全面、审慎、客观地分析证据的证据效力,如果仅单方面接受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则容易失去客观地位。总是有偏见。在强奸案中,由于证据的特殊性,即证明强奸案存在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是被告的陈述和受害人的陈述。
因此在“1V1”案件中,如果只接受证据的一方,很容易对案件的性质做出误判。笔者认为,被告人的陈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应当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经过分析、比较和整合,对二者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而言,首先要认真比较和考虑被告人的陈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发现矛盾和疑问。
其次,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间接证据进行比较分析,确认上一步发现的待证明事实,消除相应的怀疑。构建真正完整可信的证据体系。通过以上9个案例,我们发现在实践中,被告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往往为双方所接受,可以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如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因此,强奸案件审理的关键是查明性行为是出于受害人的真实意愿发生的,还是由被告人以有力手段违背其意愿促成的。关于这方面的证据,如前所述,直接证据往往限于被告的陈述和受害者的陈述,而间接证据则很多且支离破碎。受害人的陈述一般表明被告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但被告否认。
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与评价成为强奸案证据审查的核心。为了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和判断,笔者为实务操作人员制定了以下四个程序:
(1)对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陈述进行仔细比较和思考。当发现矛盾和怀疑时,应进一步将其作为待证明的事实加以探讨;
(2)检查受害者的陈述本身。在分析被害人陈述证明力时,应注意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等客观证据出发,对被害人陈述的细节进行详细分析,考察被害人陈述的细节是否清晰、符合逻辑。
特别注意前后陈述是否存在矛盾。根据记忆规律,一般来说,陈述越接近犯罪时间,记忆越清晰,陈述的真实性越强。一般情况下,应以时间顺序为接受标准;
(3)审查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确证;
(4)审查被告人陈述,并将被告人陈述与间接证据进行比较。
如果被告陈述的细节与受害人陈述的细节存在较大差异,则应考虑是否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实差异的描述。如果一方详细描述的间接证据比另一方更能支持和确证,那么证明力之间的等级是不言而喻的。在判断强奸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也可以从肯定、否定和补充三个维度进行判断。
一是正面论证,即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换言之,就是考察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陈述及其他间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然后是否定论点。
也就是说,案件中的证据是否能够消除合理的怀疑,例如在案件5中,被告为什么在凌晨向受害者支付欠款,这笔款项是昨晚护送的费用还是支付卖淫的费用;以及,再次提出补充论点。即判断被告人是否可以通过胁迫或其他手段排除,使被害人无法抗拒、不敢抗拒这类事实的存在。
浦东区律师事务所认为,只有经得起这种全面认定和认可的证据制度,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证明标准高于其他诉讼。在上述9个案例中,我们发现受害者的身份都是参与KTV上饮酒等有益护送活动的女性。他们的身份标识往往与“卖淫”、“灰尘”等恶语联系在一起,而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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