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有房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不得擅自出售该共有房产。如果结果涉及第三方利益,则需要判断是否通知第三方,即是否为善意第三方。买受人知道一方擅自处分或者该房屋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构成善意取得。下文浦东区律师事务所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一、配偶一方擅自出售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进行买卖合同管理无效。同居关系可以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一个基于中国婚姻家庭关系发展产生的权利。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企业财产以及如何通过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人民法院判案的难点。
在夫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登记,但仍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无权处分该行为,如未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认,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2、如果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配偶双方的亲属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如果第三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作出处置,则单方面处置无效。
如果配偶一方单方面将共同财产处置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是配偶双方的亲属或另一方有利害关系,则应采用更严格的标准来确定其善意,如果有充分理由假定他知道或应该知道,未经另一方同意,处置不能被视为善意的第三方,则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无效。
3、夫妻关系一方不能擅自进行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夫妻共有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房屋出售,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经济损失吗
当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请求进行赔偿制度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没有单独提起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诉讼。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现在我们很多关于夫妻是在婚前一方有房的情况下进行结婚。此种发展情况,房产的归属就成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的焦点。下面为您介绍婚前房产挂名,房产的归属管理问题。
如果有证据表明父母的供款是基于“未来夫妇”的婚姻目的,法院也将裁定,供款是有条件的礼物。条件是他们结婚。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追回捐款。
以父母名义登记: 根据这项计划,房屋被确认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被确认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价值增加或减少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是,如果婚后配偶双方都用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如果双方都离婚,虽然一方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为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给父母主张权利,要求父母归还并平均分配。
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男方父母出全部首付,以后还贷主要看男方收入。这样,婚房应视为男方家庭的财产,房屋将视为男方及其父母的共同财产,购房贷款也视为他们的共同债务,相应的升值或贬值应由他们分担或承担。
男方相应的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财产并不因为结婚而产生共同结果。如果夫妻双方以婚后收入还贷,如果双方离婚,女方虽不能主张房屋,但可以主张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平分已支付的贷款本息。
小两口与父母同挂名: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通过父母的共有企业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利益享有或承担。如果有一个证据研究证实婚后仅夫妻关系双方用其共同发展收入进行还贷的,双方可以离婚时,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认定为我国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双方没有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国家财产。
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只以该方子女的名义登记,根据婚姻法,该子女是该方子女婚前的个人财产,结婚后,该财产不会自动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 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浦东区律师事务所认为,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以不出资的一方的名义登记。法院通常认为,作为一种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房屋属于产权证上一方的名称,但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属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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