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和张(女)于2005年11月结婚。第二年2月,当他检查自己的身体时,王发现张已经怀孕五个月了。在王的反复询问下,张承认曾在婚前与前男友发生过性行为并导致怀孕。王以为张某自欺欺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浦东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该案的重点是该妇女是否在婚前与另一人发生性关系,以及该男子是否可以在婚后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听证会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张某尚有身孕,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受理。
另一种不同意见可以认为,对《婚姻法》的上述法律规定,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我们不能没有绝对他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对于法院一般认为自己确有一些必要进行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之间发生社会性行为问题导致员工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分析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至于学生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他们两人夫妻个人感情生活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受理甲方离婚的,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反映了在特定时期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
由于妇女在上述期间身心虚弱,如果男子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妇女的身心健康以及胎儿和婴儿的健康将受到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限制了男子在该期间提出起诉的权利。但是,法律并不对男子在一定期限内的诉权作出绝对限制,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的,不予以限制。主要包括:
(1)妇女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
(2)妇女生育后健康已恢复;
(3)男子遭受虐待,不能容忍;
(4)一方有生命或人身安全危险。
因此,如果妇女结婚和其他性怀孕,男子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提出离婚的权利继续受到限制,因为妇女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丈夫和妻子对彼此忠诚的义务,给他们的感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显然对他不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没有婚后,而是婚前等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妇女是否因性行为而怀孕和男子是否会提出离婚的答复》中指出,应将婚前性行为与婚后性行为区分开来。这通常不是离婚的理由。
浦东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尚未确立,夫妻之间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婚前性行为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因此,妇女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
分手后的收场:上海离婚诉讼律师 | 浦东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在线解 |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有哪些 | 上海浦东律师为你讲解离婚调解书 |
浦东律师来讲讲子女抚养费是否可 | 浦东律师为您讲解离婚时妇女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