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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律师来讲讲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时间:2022-12-12 11:06 点击: 关键词:浦东律师,抚养费的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迫使民事债务人按照执行文书的规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以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那么,维护可以强制执行吗?浦东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离婚后一方不支付赡养费,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听劝告,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中国人民通过法院执行管理工作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的具有一定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审计机构需要执行。这说明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投资进入社会强制执行程。

  一是要求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协助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提取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工资等劳动收入;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申请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变卖申请人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后,遗嘱执行人应当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院可以根据规定将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移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

  托儿费的缴纳期限一般是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但是有两个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人民收入为主要学习生活资料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经济一般社会生活质量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形成独立学习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之间又有给付行为能力的,仍应负担没有必要的抚育费:

  1、无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但并非完全无行为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

  2、在校就读的。

  3、没有独立的生活条件。

  《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进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制度执行工作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相关法律问题有关环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关系文书管理规定企业履行社会期间的最后通过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会计期间的最后我们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没有履行教育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于徐要求赔偿儿童保育费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主要有四种不同意见。一种是“事实扶养关系”说,认为徐某与A某之间存在事实扶养关系,徐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徐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二是“侵权说”,周、徐的行为侵犯了徐的财产权,故周、徐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说认为,周、徐、徐三人之间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第四,“不当得利说”认为,周、徐、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徐与某甲没有生物关系,也没有收养或收养行为,徐不是某甲的继父。为了维护某一甲胄的利益和亲权,不宜与某甲胄建立事实支持关系。周和徐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周和徐明知某甲不是自己的血,故意欺骗徐明,导致徐明支付他们本不该支付的护理费用。

  因此,周、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徐氏对某甲的培养,是由于他以某甲为出生的错误造成的,他为周、徐谋利的意图并没有主观地表现出来。因此,徐、周、徐之间不存在无缘无故的管理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相关法律或约定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须具备进行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有一定历史事实的发生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需要增加学习情况分析不同,法理上又将其主要分为一个积极发展增加和消极影响增加两种表现形式。

  (二)使他方利益问题受到严重损害。所谓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具有财产总额不断减少。与财产增加一些相同,减少在法理上也分为中国积极有效减少和消极减少。

  (三)受益和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双方的财产增加与减少公司基于同一事实。

  (四)受益没有通过合法根据,即受益人获得自身利益方面没有得到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周、徐作为A的父母,应承担抚养A的法定义务,许养某甲,使周、许少养某甲。因此,周、徐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属于间接增加,是受益人;但两人的利益直接减少了徐的财产,即主动减少。

  浦东律师认为,周与徐的利益,徐利益的损害,都是基于抚养某一个人的事实。且徐某对某无法定抚养义务,且在不知道某非亲生的情况下抚养。因此,周、徐的获利无法定或约定依据,应为不当得利。综上分析所述,许某要求周某、徐某支付某甲抚育费损失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至于经济损失的范围,则应以发展当地企业平均社会生活质量水平为标准,扣除周某已承担的部分,酌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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