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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浦东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浦东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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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离婚律师看最终离婚判决的修改

时间:2021-08-19 11:13 点击: 关键词:离婚判决,浦东离婚官司律师,上海浦东新区离婚律

  最终离婚判决的修改

  如果您的财务状况变得更糟,则可能无法支付离婚诉讼中最终判决下达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同时,如果您获得的子女抚养费不足,则可能很难应付不断上涨的儿童抚养费。生活费用的普通增加可以通过子女抚养费命令中的生活费用调整 (COLA) 条款来处理,但并非所有这些都包含此条款。但是,无论您是支付还是接受赡养费,如果您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您都可以修改最终判决以调整子女或配偶赡养费的数额。

  支付抚养费的配偶应特别警惕修改他们无法支付的金额。未能跟上子女或配偶的赡养费会导致债务或“欠款”,您无法通过破产或追溯性法院命令消除这些债务。这意味着一旦您意识到您将无法跟上付款的步伐,您必须立即向您的前配偶或法院提出变更事宜。

  上海浦东新区离婚律师说出来

  如果您觉得因财务状况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您的赡养义务,请尝试在出庭前先与您的前配偶交谈。法院更有可能批准你们双方都认为公平的新计划。

  如果前配偶双方都同意更改是公平和必要的,则更改最终判决会容易得多。在上法庭之前,您应该与您的前配偶讨论您的具体情况,尝试说服他或她需要改变,并获得他或她的书面同意。如果你们两人就新计划达成协议,只要对配偶双方都公平,法院很可能会批准它。但是,大幅减少子女抚养费可能需要向法官解释这笔金额如何足以满足您孩子的需求。

  在法庭上寻求临时或永久修改

  如果两个前配偶不能就修改法院命令达成一致,则需要举行听证会。寻求改变的人需要证明支持临时或永久修改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官可以对支付抚养费的人进行临时修改,例如,如果他或她因疾病或医疗紧急情况而无法支付费用。如果孩子有医疗紧急情况或因为暂时的经济困难,接受资助的人可能能够获得临时修改。更改后的金额仅在导致更改的情况持续期间才有效。

  关键事实

  有时,离婚令或和解协议会指明一方可以如何要求修改以及在何种情况下。

  在少数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永久更改离婚诉讼中最终判决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当一个前配偶或另一个失去工作或被迫接受薪水低得多的工作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但是,前配偶不能故意从事收入较低的工作,以避免支付子女或配偶的抚养费。)如果前配偶中的一个人残疾,如果其中一个人与新配偶结婚,法院也可以下令进行永久性修改。可观的收入,或者如果孩子的需求永久改变。但是,情况变化是否会影响您的赡养义务是非常具体的事实,我们鼓励您寻求律师的建议以确定您的具体权利和义务。COLA 子句是永久修改的另一个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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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国法院判的离婚,为什么在中国不算数

  笔者最近接洽了一位涉外婚姻案件的咨询者,咨询者说他(澳洲籍)已经和妻子(中国籍)在澳洲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离婚判决,询问能否接受其委托代其向中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解除其在中国的婚姻关系。

  听了上述情况介绍,大部分的读者可能都会心生疑问。明明外国法院都已经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了,为什么在中国他们仍然是夫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涉及到我国法律法规对涉外婚姻的特殊规定以及各国司法承认与协助的问题了。笔者在这里并不想详细展开以及解释个中缘由。但请各位读者牢记,若涉外婚姻没有按规定在国内解除婚姻登记手续,那在中国的一方就有可能会导致不能再婚甚至构成重婚犯罪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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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殊的涉外婚姻

  在当时的讲座上,笔者曾对台下的听众说过,婚姻制度具有时空性、制度性以及地域性。而涉外婚姻正是婚姻制度具有地域性的最好说明。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婚姻的缔结条件、结婚手续、人身关系以及离婚程序法律适用等均有不同的要求,需适用不同地域的法律规定。也正是法律适用的多样性,才导致了涉外婚姻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

  以最近的案例为例,咨询者的这段涉外婚姻在我国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按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若想解除在中国的配偶身份,则必须要在中国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否则就会出现两人在国外已不是夫妻,但在中国仍是夫妻的境况。由此可能会引发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继承、债务承担等一系列纠纷,从而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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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外婚姻国内夫妻关系的解除方式

  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涉外婚姻国内夫妻关系的解除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亲自到国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协议离婚;第二种是夫妻一方在我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离婚;第三种就是夫妻双方在国外法院诉讼离婚,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申请我国政府承认。

  第一和第二两种涉外婚姻离婚方式与普通婚姻的离婚方式并无不同,笔者对此不予介绍。笔者接下来将紧扣本文主题、介绍申请我国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以解除国内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材料要求(例外:笔者结合过往研究经验,推导出涉外婚姻解除可存在第四种方式,那就是申请宣告涉外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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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规定及材料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的要求,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必须具备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中的一方必须为中国公民的条件。若双方均是外国人,则无需申请得到我国承认,再婚的一方可直接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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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范围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申请人范围包括:外国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离婚判决中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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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所需的材料

  申请所需材料包括:1.申请书(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撰写);2.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等);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5.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6.判决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8.上述文件如涉外的(含外国公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以及我国公证部门的翻译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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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法院的确定

  按以下原则确定申请法院:1.优先向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4.申请人为外国人且不在中国居住,由其原配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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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承认的情形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不予承认:1.申请承认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未合法传唤被告致使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已合法传唤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承认);4.当事人离婚案件正在我国境内进行审理或已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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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写在最后

  爱情虽然无价,但是婚姻有价,尤其是跨国婚恋、涉外婚姻,若处理不好将有极大的代价!!!处理一个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事情尚且要求诸多,若连同处理涉外婚姻中的父母子女、人身关系、财产、继承等法律事务,那需要付出的代价更是天价。

  有鉴于此,笔者还是提醒各位正在追求跨国婚恋、涉外婚姻的读者朋友。请你们在选择涉外婚姻前,应了解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切勿因当前的盲目让自己在日后承担巨额的代价。

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哪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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