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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离婚律师:婚前财产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22-12-06 15:13 点击: 关键词:浦东离婚律师,婚前财产协议

  在结婚时,有些人可考虑得比较长远会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安全协议。那么婚前财产安全协议的效力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呢?它具有哪些相关法律效力呢?下面浦东离婚律师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

浦东离婚律师:婚前财产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一、婚前财产安全协议有哪些相关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安全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约束力。”具体情况来说,婚前财产管理协议对夫妻双方公司而言更加具有重要合同约束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通过法律效力体现为在两个重要方面:一是研究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得到相关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管理权利会得到提高法律的保护;二是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开始发展实际需要履行。婚前协议的效力主要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一个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我们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部门履行的规定。

  因此,根据法律制定的婚前财产协议对配偶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有权根据协议行使相关财产权,并必须承担相应的财产义务; 如果离婚,双方应根据协议分配财产利益。当然,如果双方婚后签订的财产协议内容不一致,以协议签订后为准。

浦东离婚律师:婚前财产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二.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

  1.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欺骗、胁迫对方,不得利用他人的困难。 基于不真实的意向声明而达成的协议无效。

  (2)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配偶一方或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以外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

  (3)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2、婚前财产安全协议一般使用情况下不对外经济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与配偶之间通过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对第三方的债权请求数据进行设计抗辩。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双方之间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则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该债务管理可以发展视为一个直接影响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提出抗辩的当事人应当就债权人知道夫妻生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事实问题进行分析举证。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索要另一方所购房屋名称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贷款购房的,未还清贷款不能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很多夫妻会签订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夫妻签署财产安全协议内容是否就万事大吉了?一方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工作之前我们是否可以能够通过单独行使撤销权呢?让我们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

  案情简介:邹和赵于2007年登记结婚。 2012年,他们开始因不和而分居。 2013年,邹某起诉赵某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邹提交了双方于2011年11月30日签署的《房屋产权共享协议》,约定赵某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为赵某与邹某共有。 每一个都有50%的产权,但没有产权的变更登记。 现在Zou声称要分割房产。 赵某主张在房屋尚未转让的情况下,取消赠品的权利。

  法院裁判: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请求继续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理”。因本案争议房产的产权仍属于赵名下,且未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赠与,故《房屋产权权属协议》中邹享有50%产权的约定尚未生效。

  邹对原判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在签订共同房屋所有权协议后,没有改变财产权,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妥善处理。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在司法社会实践中,涉及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所订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安全协议,能否单方行使撤销权,目前研究主要有以下分析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共同或者部分单独、部分共同拥有。 因此,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权益。 本协议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配偶一方无权单方面行使撤销权。

  观点二: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当事人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配偶一方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

  浦东离婚律师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合同法主要规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法律行为,而夫妻财产协议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婚姻、财产、身份、感情等诸多因素,是夫妻双方利益对价与平衡的结果。 夫妻财产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必须按照生效的协议执行。

浦东离婚律师:婚前财产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3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问题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制度规定进行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管理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工作行为。因此,浦东离婚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发展必须建立严格要求执行国家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不断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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