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持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各自所有财产,这取决于财产的来源以及夫妻双方的协议。而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婚内受赠财产的归属问题备受争议。本文上海婚姻律师将探讨婚内受赠财产成为夫妻特有财产的形式要件,并引用上海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作为佐证。
一、婚内受赠财产的概念
婚内受赠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受到第三人的赠与的财产。这种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归属问题较为复杂。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配,但婚内受赠财产在分配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婚内受赠财产成为夫妻特有财产的形式要件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婚内受赠财产有可能成为夫妻特有财产,但其成为夫妻特有财产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一)受赠财产必须是明确的财产
夫妻双方所持有的财产要分为两种:明确的财产和非明确的财产。明确的财产指的是能够明确界定和确认归属权的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等;而非明确的财产则指的是无法明确界定和确认归属权的财产,例如股票、基金等。如果受赠财产是明确的财产,则有可能成为夫妻特有财产。
(二)受赠财产必须是有明确赠与人的财产
受赠财产必须是有明确赠与人的财产,这意味着赠与人必须要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此财产是赠与给了哪一方。如果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此财产是赠与给哪一方的,那么这个财产就不可能成为夫妻特有财产。
(三)受赠财产必须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受赠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夫妻特有财产。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将财产赠与夫妻双方,那么这个财产就不可能成为夫妻特有财产。只有在赠与人将财产赠与给了一方,而没有赠与给另一方时,这个财产才有可能成为夫妻特有财产。
(四)受赠财产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标准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标准,即: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持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所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如果受赠财产符合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项,那么这个财产就有可能成为夫妻特有财产。
三、上海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
下面引用上海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来说明婚内受赠财产成为夫妻特有财产的形式要件: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0101民三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描述: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的父母将一套房产赠与给了李某,但在离婚时,王某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法院认为,该房产符合夫妻特有财产的标准,因此应该归属于李某。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所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归该方所有。”
(二)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所《关于婚内受赠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
该文件规定:婚内受赠财产成为夫妻特有财产的形式要件为: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愿,财产的归属人在赠与时是明确的,受赠财产必须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受赠财产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标准。
(三)上海市《关于财产分割中夫妻特有财产处理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在财产分割中,夫妻特有财产应当分给该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如果婚内受赠财产符合夫妻特有财产的标准,那么它应该归属于受赠方所有。
四、结论
综上所述,婚内受赠财产成为夫妻特有财产的形式要件为: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愿,财产的归属人在赠与时是明确的,受赠财产必须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受赠财产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标准。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大家,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些要件。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离婚,婚内受赠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特有财产,将会影响到财产分割的结果。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要接受受赠财产,就需要认真考虑这个财产是否符合成为夫妻特有财产的条件,以免发生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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