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危险驾驶罪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什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浦东刑事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驶,情节卑劣,如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组成其余犯法的,按照惩罚较重的规定科罪惩罚。这一规定系注重规定而非分外规定,意在提醒执法者在工作中要正确认定风险驾驶行动的性质。上文对风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风险要领伤害大众平安罪等相关犯罪界限的探讨,都说明危险驾驶行为容易发展为其他犯罪,故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当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又实施了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因而又另外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是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司法实践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的数罪并罚大体有如下几种情形:
1.醉酒驾车或许追赶竞驶遇到查抄,采用暴力、要挟要领顺从查抄的。醉驾入刑后,警员在法律过程当中遇到以暴力、要挟体式格局顺从法律的情况时有产生,有的情节异常卑劣,如驾车抵触触犯警员。为依法惩治此类行动,《看法》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要挟要领障碍公安构造依法查抄,又组成妨碍公务罪等其余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也是提示性规定,即使《意见》没有做出该规定,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形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追逐竞驶行为有一定特殊性,要求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对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人,又采取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检查的,可以数罪并罚。如果追逐竞驶尚不属于情节恶劣,行为人即使采取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检查,也不能数罪并罚,而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一罪,并对其追逐竞驶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醉酒驾车遇到查抄后,驾车逃逸的。这类情况下行动能够分为先后两个阶段,对大众平安的风险水平也有差别,行为人的客观心态也有变迁,但是不是必定组成两罪,还需进一步差别情形。假如后续驾车逃逸行动拥有与纵火、决水等四种行动至关的危险性与破坏性,如驾车在车多、人多的路段超速行驶,甚至有闯红灯、逆行、抢占人行道等违章行动,则能够思量对后续逃逸行动认定为以风险要领伤害公共安全罪,与逃逸前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不过,实践中对这种情况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逃逸时夜深人静,并不具有对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则难以将逃逸行为单独定罪。这种情况下应以危险驾驶罪一罪从重处罚。
3.醉酒驾车数往后,又因醉酒驾车或许追赶竞驶产生交通变乱组成其余犯法的。这类情况下,很多天前所犯风险驾驶罪与背面所犯交通肇事罪等犯法显然是两个犯法,依法应该数罪并罚。如果后面的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而仍只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则对前后两个行为应合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一罪。这与前后实施两次抢劫罪指定抢劫罪一罪的道理相同。
4.醉酒驾车遇查抄时或许逃窜后,教唆别人“顶包”或许作伪证的。醉驾入刑后此类情形也屡次涌现,主如果公职职员醉酒驾车后忧虑被查处而落空公职,故找人“顶包”或许教唆别人证实本人不属于醉酒驾车。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要挟、贿买等要领阻拦证人作证或许教唆别人作伪证的,组成妨碍作证罪。于是,醉驾者采用暴力、要挟、贿买等要领教唆别人“顶包”或许作伪证的,可以认定为妨害作证罪。醉驾者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并不影响其构成妨害作证罪。不过,实践中醉驾者采取暴力、威胁方式指使他人“顶包”或作伪证的情形很少,多采取请求方式,是否认定为妨害作证罪需要慎重。如果“顶包”者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被定罪判刑,则对醉驾者可以考虑另行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与危险驾驶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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