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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VS“订金”傻傻分不清楚?普陀区律师事务所详解“五金”

时间:2022-08-07 11:46 点击: 关键词:普陀区律师事务所,定金

  在日常生活中,人人都会遇到购置大件物品,如房产、家具、电器等等物品,在没有现货的情况下,咱们就会和卖方签署一个文书,其中大致为:交货日期、时候、地址等,但较为重要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的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这“五金”有什么法律区别呢?普陀区律师事务所为你总结:

  定金

  定金是指为包管条约债务的完成,两边当事人经由过程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包管体式格局,目标在于促使债务人执行债权,保证债权人的债务得以完成。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方式举行商定,同时还应商定定金的数额和托付克日。给付定金一方假如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包管体式格局,在合同法上是负担守约义务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感化有两种情形:

  第一、条约失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发出;

  第二、条约不履行时,合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守约的,无权发出;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今朝我国现行法令中对定金的划定主要有民法公例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担保法》多少问题的解释》。

  单从包管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定金包管是有惩罚性的,当事人能够商定一偏向对方预支定金作为债务的包管。债务人执行债权后,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发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执行商定的债权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包管的主体拥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本人为本人供应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包管的标的物拥有特定性。即法令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包管有最高限额的划定。担保法第91条划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跨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说明》第121条划定,“当事人商定的定金数额跨越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跨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拥有双向包管性能,这是定金包管优于其余包管体式格局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包管合用局限仅限于条约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余债的包管或许作为反担保。并且多为条约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订金

  订金在平常经济举止中被普遍的接纳。严峻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性用语,而非法令观点。订金是一方当事工资生意业务需求而向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的款项,不具有包管的性能,普通情况下,托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普通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有定金性子,托付订金的一方主意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订金数额应当在条约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差别具体表当初以下几个方面:

  1、根底法令瓜葛分歧:定金条约相对主合同而言是从条约,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性能分歧:订金不具有债的包管性能,其性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执行债权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感化分歧: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扬制裁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性能;而订金给付后,如产生一方守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合用的局限分歧:定金包管体式格局,能够适用于种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押金

  押金是包管物权的一种,详细地讲是质押包管的一种非法方式,即为了包管债权的执行,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将必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今朝,我国现行法令关于押金还没有明确的法令划定,根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包管,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领域。押金与定金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包管的是债务,不具有物权效能;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包管体式格局,而押金只是官方生意业务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局限分歧: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包管条约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所以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所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商定限额法令划定分歧:定金的数额不得跨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在商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前因分歧:定金拥有处分违约方的性能,而押金仅拥有包管条约义务人执行条约的感化,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条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障条约的执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款项。这个观点用得很广,如条约保证金,招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生意业务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在理想经济生存中风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条约当事工资保证其债务的完成而请求另一方供应的保证金。另一种方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拥有近似定金同样的包管条约完成的感化,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能。并且当事人能够自行商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候和数额是没有限定的。两边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定在条约履行前、条约执行过程当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能够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跨越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间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经由过程商议预先肯定的在守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执行行动之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划定,“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丧失的,当事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予以增添;商定的违约金太过高于造成的丧失的,当事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但定金与违约金是分歧的。其主要差别有以下几项:

  1、底子目标分歧:定金因此确保债务的实现为底子目标,是以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

  2、托付的时候分歧:定金是签订条约时或以前预先领取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3、产生的依据分歧:定金是由当事人两边在定金条约中商定的,而违约金普通是当事人本人商定的。定金是托付后才见效,也就是说,纵然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肯定的规范分歧:定金的数额不克不及跨越法令划定的数额,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5、见效前提分歧:定金是领取当前见效的,假如商品贩卖没有实现作为条约包管的一种体式格局,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感化不相同:定金的感化:一是证实条约成立;二是保障条约执行;三是拥有处分和预付款的感化。条约执行后,定金应该发出,或许抵作价款。违约金的感化:一是处分和保障。只需涌现因为当事人错误,不执行或不适当执行条约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普通情况下,没有分外约准时,订金、押金或许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子。《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担保法>多少题目的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托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许订金等,但没有商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意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要注重,依据条约的商定,有时它们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定金。并且,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基于上述对于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及违约金懂得和意识,倡议当事人在经济生存中依据本人的需求,正当的抉择应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假如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仍是法令前因上都有显然分歧,在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普陀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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