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地说就是通过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我们一切所有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但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却说这种离婚方式,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一、离婚协议有效吗?
关于这种协议的有效性,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无效。原因是: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社会婚姻可以自由、一夫一妻、男女之间平等的婚姻法律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发展原则中的离婚经济自由,且协议研究内容得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学生平等教育原则。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附加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视为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约定的内容实际上侵犯了离婚自由,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协议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是一项受生效条件约束的合同,而且因为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签署协议时有真正的意图。
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民法理论,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完整健全的人格和完全的表达能力。只要他们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夫妻或其中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放弃自己可获得的财产和利益的意思表示,属于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该约定对作出意思表示的每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实践中法院对于如何进行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起草人之一吴小芳法官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和夫妻约定的“忠诚协议”。 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对“忠实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周围的认识也很不一样,出现了“案件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中国首例承认《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本案中,贾某(女)与曾某(男)约定,一方出卖对方不道德行为的,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款30万元。后来,贾发现曾与其他异性有婚外情,遂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曾支付30万元的“忠诚协议”违约金。这一请求得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重庆的“空床费”案件中,“忠诚用户协议”也得到了中国九龙坡区人民对于法院的支持。在该案中,夫妻关系双方进行约定,如果一个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向妻子需要支付“空床费”。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工作认可了“忠诚管理协议”的效力,支持了女方的请求。
一般来说,法官将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忠诚协议》是自愿的还是平等的。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签订“忠诚协议”,则该协议无效。如: 在通奸现场强迫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书》.
2.《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的协议规定,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望子女,等待离婚。这种内容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当然无效。
3、“忠诚协议”的内容以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企业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也不会得到认可其法律制度效力。毕竟,法院不会把我们自己发展置于尴尬的境地。浙江省有这样对于一个问题案例:夫妻关系双方进行约定,丈夫如果出轨,必须给妻子8万元,并且在杭州的武林广场跪8小时。如果人民法院认可该协议可以有效,那么下跪8小时的判决结果如何通过强制要求执行。因此,法院否定了这个网络协议。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忠诚协议”都需要由配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只要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并可强制执行,该协议即有效。为慎重起见,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建议双方对协议进行公证。经公证的忠诚协议通常被法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