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2013 年 12 月 17 日,东帝汶就“澳大利亚代理人”扣押和随后扣押属于东帝汶和/或东帝汶有权保护的文件、数据和其他财产,对澳大利亚提起诉讼。国际法”。东帝汶争辩说,这些物品是在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纳拉邦达的一名法律顾问的办公室没收的,据称是根据 1979 年《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法》第 25 条发出的逮捕令。东帝汶声称这些物品扣押的文件和数据包含东帝汶政府与其法律顾问之间关于根据 2002 年东帝汶和澳大利亚之间的《东帝汶海条约》进行的未决仲裁的通信。
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2013 年 12 月 17 日,东帝汶还提交了一项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以保护其权利并防止澳大利亚使用被扣押的文件和数据损害其在未决仲裁中的利益和权利,并就其他与帝汶海及其资源有关的事项。东帝汶还请法院院长根据《法院规则》第 74 条第 4 款行使权力。
在日期为 2013 年 12 月 18 日的一封信中,法院院长根据第 74 条行事,呼吁澳大利亚“以这样一种方式行事,使法院就临时措施请求作出的任何命令能够产生适当的效果,特别是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在本程序中主张的权利的行为”。
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法院在 2014 年 3 月 3 日关于东帝汶提交的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的命令中决定,澳大利亚应确保所扣押材料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人在案件结束前对东帝汶不利的时间;应密封扣押的文件和电子数据及其任何副本,直至法院作出进一步决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东帝汶与其法律顾问之间就 2002 年 5 月 20 日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根据《东帝汶海条约》进行的仲裁、未来关于海洋划界的任何双边谈判,或与任何两国之间的其他相关程序。
听证会原定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开始,但并未举行,因为双方在 2014 年 9 月 1 日的联合信函中要求法院“暂停听证会”。以便他们能够寻求友好解决”。几个月后,澳大利亚在 2015 年 3 月 25 日的一封信中表示,它“希望[d] 归还作为诉讼标的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从Collaery Lawyers 处所移走的材料”,并因此要求修改2014 年 3 月 3 日法院命令中的临时措施。根据 2015 年 4 月 22 日的命令,法院授权归还有关文件和副本。东帝汶在 2015 年 6 月 2 日的一封信中通知法院,它希望停止诉讼程序。澳大利亚通知法院它不反对中止案件,法院院长通过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11 日的命令将东帝汶中止诉讼记录在案,并指示撤销案件从列表中。普陀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