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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律师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

时间:2021-08-31 14:03 点击: 关键词:灭绝种族罪

  案例概述:1999 年 7 月 2 日,克罗地亚就“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南联盟)提出申请。作为法院管辖权的基础,克罗地亚援引了该公约第九条,据它说,克罗地亚和南斯拉夫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2002 年 9 月 11 日,南斯拉夫对法院的管辖权和克罗地亚提出的索赔的可受理性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18 日对初步异议作出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提出的第一、三项异议,认为第二项异议不完全具有初步性质。2010 年 1 月 4 日,塞尔维亚共和国提交了包含反诉的辩诉状。法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至 4 月 1 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期间还听取了证人和证人专家的证词。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3 日作出判决。
 

  法院首先考虑了其管辖权的范围,它回顾说,该范围仅以《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为依据。它指出,法院因此无权对涉嫌违反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行为作出裁决,但不构成种族灭绝,尤其是在武装冲突中保护人权的行为。即使被指控的违反义务是强制性规范下的义务,或保护基本人道主义价值的义务,并且可能是普遍适用的义务,情况也是如此。. 法院进一步指出,第九条规定的管辖权并未扩展到违反关于灭绝种族的习惯国际法的指控,即使《公约》所载的原则也构成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是公认的。在提及其判例中的声明时,法院回顾说,《灭绝种族罪公约》包含普遍义务,禁止灭绝种族具有强制性规范(强行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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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回顾说,在 2008 年的判决中,它认定它对 1992 年 4 月 27 日(南联盟通过继承成为《灭绝种族罪公约》缔约方之日)之后发生的事件具有管辖权,但在时间保留了其对据称在该日期之前发生的违反《公约》行为的管辖权的决定。在审查了双方关于第二个方面的论点后,法院认定它有权对克罗地亚的全部主张作出裁决,包括 1992 年 4 月 27 日之前的行为。在这方面,法院首先认为南联盟可以1992 年 4 月 27 日之前不受《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约束。克罗地亚的另一种论点,即南联盟(以及后来的塞尔维亚)本可以继承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SFRY)在该日期之前违反《公约》的责任。法院在这方面表示,为了确定塞尔维亚是否应对违反《公约》负责,法院需要决定:(1) 克罗地亚所依据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如果发生,他们是否违反了公约;(2) 如果是,这些行为在其发生时是否可归咎于南斯拉夫并承担其责任;(3) 如果南联盟的责任已经被承担,南联盟是否继承了该责任。


        注意到缔约方在这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法院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属于公约第 IX 条范围的争端(“[d] 争端……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履行有关,包括与一个种族灭绝或第三条列举的任何其他行为的国家”),因此它具有受理它的管辖权。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得出该结论时,它没有必要决定上述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案情实质。包括与一国对种族灭绝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有关的责任”),因此它具有受理该国的管辖权。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得出该结论时,它没有必要决定上述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案情实质。包括与一国对种族灭绝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有关的责任”),因此它具有受理该国的管辖权。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得出该结论时,它没有必要决定上述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案情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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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还认为,在审查克罗地亚关于案情的申诉之前,没有必要确定塞尔维亚提出的可否受理问题。关于塞尔维亚的论点,即克罗地亚的索赔不可受理,因为据说在南联盟于 1992 年 4 月 27 日作为一个国家存在之前发生的事件不能归咎于它,法院认为这涉及归属问题,法院在考虑克罗地亚指控的行为是非曲直之前无需确定。关于塞尔维亚的另一种论点,即就其涉及 1991 年 10 月 8 日,即克罗地亚作为一个国家而成立并成为《公约》缔约国之日之前的事件而言,索赔不可受理,法院观察到,申请人并没有就 1991 年 10 月 8 日之前和之后的事件提出个别申索;相反,它提出了一项指控,指控在 1991 年整个过程中行为模式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 1991 年 10 月 8 日之前发生的事情无论如何与评估是否有关在该日期之后发生的事情涉及违反《灭绝种族罪公约》。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在审查和评估克罗地亚提出的全部证据之前就塞尔维亚的论点作出裁决。法院认为,无论如何,1991 年 10 月 8 日之前发生的事情与评估该日期之后发生的事情是否涉及违反《灭绝种族罪公约》有关。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在审查和评估克罗地亚提出的全部证据之前就塞尔维亚的论点作出裁决。法院认为,无论如何,1991 年 10 月 8 日之前发生的事情与评估该日期之后发生的事情是否涉及违反《灭绝种族罪公约》有关。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在审查和评估克罗地亚提出的全部证据之前就塞尔维亚的论点作出裁决。
 

  法院随后转向了当事方索赔的案情。它回顾说,根据 1948 年公约的条款,灭绝种族罪包含两个构成要素。第一个是身体因素,即实施的行为(第 II 条规定,特别包括杀害团体成员((a)项 )并对团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第 (b) ). 第二个是心理因素,即意图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本身。法院指出,这种心理因素是种族灭绝的基本特征和将其与其他严重犯罪区分开来。这是一个特定的意图(dolus specialis),为了确定种族灭绝,除了所涉及的每个单独行为所需的意图之外,还必须存在。法院解释说,目的必须是对受保护群体或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物理或生物破坏。这种意图的证据首先要在国家政策中寻找(同时接受这种意图很少被明确表述),但也可以从行为模式中推断出来,当这种意图是唯一的可以从有关行为中合理得出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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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克罗地亚的索赔,法院认为,在东斯拉沃尼亚、西斯拉沃尼亚、巴诺维纳/巴尼亚、科尔敦、利卡和达尔马提亚地区,JNA(南斯拉夫军队)和塞族部队杀害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或对克罗地亚民族或族群成员的精神伤害。在法院的视图,这些行为构成的犯罪行为第二条的含义内种族灭绝 的(a)和(b)中的公约。
 

  该犯罪行为种族灭绝罪成立后,法院转向了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反映了种族灭绝意图的问题。在没有直接证明这种意图的情况下(例如,表达了这种意图的政策),法院审查了是否已经证明存在一种行为模式,从中可以得出的唯一合理推断是意图行为的肇事者摧毁了克罗地亚族群的很大一部分。法院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它特别指出,对克罗地亚族人犯下的罪行的目的似乎是强迫有关地区的大多数克罗地亚人流离失所,而不是对他们的身体或生物造成破坏。在缺乏所需意图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克罗地亚没有证明其关于发生种族灭绝或其他违反《公约》的指控。因此,它完全驳回了克罗地亚的主张,并且认为没有必要对其他问题作出裁决,例如所犯行为的归属或责任的继承。
 

  关于塞尔维亚的反诉,该反诉被认为是可以受理的,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在 1995 年 8 月进行的风暴行动期间和之后,克罗地亚军队实施了属于第二条 (a)和(b) 项的行为:(i)杀害逃离或留在克罗地亚军队控制的地区的塞族民族或族裔成员;(ii) 对塞尔维亚人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然而,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并未证实存在全部或部分消灭克罗地亚塞族民族或族裔群体的意图。尤其是,虽然构成灭绝种族罪的实质要素的行为已经实施,但其实施规模不足以表明存在灭绝种族意图。法院裁定,种族灭绝或其他违反《公约》的行为均未得到证实。因此,它完全驳回了塞尔维亚的反诉。普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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