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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律师以案析法: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时间:2023-02-02 11:01 点击: 关键词:上海拆迁律师,强制拆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为什么呢?上海拆迁律师通过下面这起代理的案例来解答。

上海拆迁律师以案析法: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范先生在一个县合法拥有一所房子。2013年,范先生重建了这座房子,并建了三座新房子。当地政府于2017年4月3日决定拆除范先生的房子,它认为这是非法的。2017年4月13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复核期间,被告于2017年5月8日再次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与第一次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完全相同。2017年5月17日,地方政府对行政复议作出回应,决定从2017年5月18日起暂停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直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为止。然而,5月19日,当地房屋征收部门竟然直接拆除了这栋房子。作为回应,地方当局于7月12日作出决定复审,撤销决定的最后期限。经过多次反复考虑,范先生最终选择了以法院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选择我们作为代理人来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撰写起诉书: 被告的强制拆迁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在,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向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在2019年5月19日强行拆毁原告房屋的中华民国。

上海拆迁律师以案析法: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系违法进行建筑,无法充分享受农村危房改造社会政策。答辩人于2017年5月8日对原告可以做出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企业违规所建三处建筑的行政管理处罚,原告逾期并未完全履行,依法对原告房屋信息予以强拆。答辩人于2017年5月8日对原告没有做出一个行政行为处罚,并于2017年5月8日送达,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提起环境诉讼,超过其他诉讼服务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程序请求。

  律师称:

  1.原告起诉的行政管理强制企业行为发生在2017年5月19日,当时被告据以执行的行政能力决定尚在复议工作程序中,被告也没有自己制作书面强制要求执行情况决定送达原告。原告有理由认为,5月19日的行政强制是阜平县人民对于政府以及房屋征收相关部门通过实施的征收拆迁问题行为。

  2.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通过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之间自行拆除。当事人在企业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府行政复议制度或者没有提起环境行政法律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权力机关人员可以提高依法采取强制拆除。被告对原告已建成并实际情况使用的违法建筑物信息进行分析强制拆除,应当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被告据以执行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记载的送达日期为2017年5月8日,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中国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实施过程中强制拆除的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因此,被告是在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复议期限期满前实施了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问题规定。

  最后,法院接纳了律师的部分论点,裁定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强行拆除原告的三座建筑物是非法的。

上海拆迁律师以案析法: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拆迁法律纠纷不同于民事、刑事诉讼,因为它会涉及一家老小以后的生计问题,如果您正在被拆迁问题搞得焦躁不已或有拆迁问题要咨询,欢迎您咨询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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