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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律师解答最新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多长呢?

时间:2023-04-06 09: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拆迁律师,土地征收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农用地专用批准后,需要按规定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不然有可能会导致征地失效。那么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多长呢?下面由上海拆迁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上海拆迁律师解答最新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多长呢?

  一、征地审批和实施的一般程序

  办理农用地流转审批手续后,实施土地征用,包括审批和公布,也可以开展实施工作。如果批准农用地变更主要是为了

  保护耕地、限制改变用途的内部管理行为,其实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缺乏公示。征地的批准和实施是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关系到城乡建设和社会和谐的构建,意义重大。

  二、审批权限政府职责

  正是因为由于我国土地进行征收管理涉及方方面面且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中的政府工作职责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审批职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3)其他七十公顷以上的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批农用地变更。其中,国务院批准征地审批同时转换农用地的,不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省、中华民国、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权限内的农用地转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不再办理征地审批自治地方。征地审批机关超过征地审批机关的范围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审批。”

  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市、县人民对于政府可以按照土地资源利用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管理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需要政府。

  (2)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中华民国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转换、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和评议,并向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告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在转换方案获得批准的同时,由人民政府中华民国批准转换中华民国。

  (3)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土地征用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土地实施村镇规划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制定农用地和补充耕地中华民国。

  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设计一次性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22条规定:“具体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占用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设计规划确定的城市经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核实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审查与建设工程用地有关的事项,并提交建设工程用地初步审查报告; 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上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单位应当连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中华民国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中华民国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申请,编制供应计划,报当地中华民国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报上级人民中华民国批准。

  (3)供地计划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土地信息使用者应当进行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中华民国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中华民国。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二)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和责任

  为落实上述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针对学生一些其他地方严重影响存在的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等问题,国家通过多次整顿征地审批管理工作,确定各地人民政府在征地中的征地人角色和相关社会责任。

  1、确定政府作为征地者的角色。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习惯做法是由建设一个单位持批准文件与土地所有人打交道。在征地制度于1998年改革后,这种学习习惯做法仍然具有不同文化程度的存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再一次明确征地人是县级以上中国人民对于政府,经批准而实施征收农村学生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问题提供服务用地,是政府会计行为。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确立征收土地利用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就是人民需要政府没有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自己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相关负责公司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情况实施教学工作。

  各地要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执行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建设征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中华民国或者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地。征地规划依法经批准后,由被征地市、县人民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实施,由市、县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实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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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法制定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维护农民利益。

  针对中国各地发展存在的政府征地侵害农民自身利益的问题,1999年,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明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拟订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实现农村社会集体主义经济活动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件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后管理文件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中,要深入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为依据;地类和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依据,确保被征用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和面积准确、附着物翔实。征地调查应在征地方案拟定前完成,并对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审核。

  在拟订征地方案时,必须进行严格要求执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有关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地依法通过合理分析确定企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的,要根据《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相关条例〉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的有关理论解释,核定有关财务费用控制标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教育部门之间可以提供依据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发展本地生活实际,组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不同地类的具体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级人民对于政府机构批准后公布实施。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经济利益;也要为了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销售面积和有关信息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

上海拆迁律师解答最新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多长呢?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上海拆迁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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