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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合同律师所阐述一般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

时间:2022-03-28 15:43 点击: 关键词:

  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合同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违约金兼具补偿性质和惩罚性质,但通常表现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青浦合同律师所讲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得到实现,就意味着惩罚作用远大于补偿作用,不免使得违约方成本过高,而守约方亦将得到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有违公平原则。本文将通过梳理一则最高法院判例,释明法院对于畸高违约金的调整。

 

  裁判要旨

  违约金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案情简介

  一、2016年8月9日,方正东亚信托公司与受托人国民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设立信托计划,投资恺英网络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两日后,信托计划成立。

  二、2016年8月9日,方正东亚信托公司与王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方正东亚信托公司未足额获得信托本金和预期收益,由王悦进行差额补足。后,方正东亚信托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国通信托公司”。

  三、2019年1月17日,王悦向国通信托公司发出《延后履行申请》,请求延期12个月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四、2019年3月29日,国通信托公司向王悦发出《通知函》,拒绝王悦请求,要求其按照《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通知函》发出后,王悦未如约履行。

  五、国通信托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王悦支付差额补足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王悦一审未到庭,放弃抗辩。

  六、湖北省高院一审判决王悦构成违约,支付差额补足款,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王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调减违约金。

  七、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国通信托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判决王悦支付差额补足款,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悦主张调减违约金的上诉请求应否支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本案应当适用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时效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当时存在的《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进行审判,即法院可以对不合理的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

  第二,国通信托公司未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国通信托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称其损失为差额补足款3.2亿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其诉讼请求,并非实际损失数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王悦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致使国通信托公司产生实际损失的数额。

  第三,国通信托公司所主张的金额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国通信托公司既主张王悦对信托资金本金、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又主张王悦从2019年2月12日起以应付未付补足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其所主张的金额远超资金占用损失,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
 

青浦合同律师所阐述一般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
 

  经验总结

  1. 合同应当信守,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王悦签署《差额补足协议》等合同,即表明愿意受合同约束,需严格信守承诺、履行合同。在国通信托公司要求其承担补足差额款义务时,王悦拒绝履行,违反合同约定,最终败诉承担不利后果。

  2. 在商定合同条款时,青浦合同律师所提醒需格外注意违约条款的设计。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在产生纠纷时起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作用,需特别注意。本案中,《差额补足协议》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过于严苛,计算所得的违约金数额偏高,明显对王悦方不利。虽二审经最高院调减,但历经诉讼程序,不免增加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施行)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如下:

  本院认为,《差额补足协议》约定:“三、违约责任(二)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王悦)未及时、足额支付差额补足款,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方正东亚信托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国通信托公司一审仅主张年利率24%以内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判令王悦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王悦上诉请求按一年期LPR四倍(17%)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国通信托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其在二审庭审中称其损失为差额补足款3.2亿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其诉讼请求,并非实际损失数额。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王悦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致使国通信托公司产生实际损失的数额。

  青浦合同律师所讲通常情况下,国通信托公司的损失应为资金占用损失。王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国通信托公司既主张王悦对国通信托公司投资于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本金、信托期限内8%的预期收益、信托计划终止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10%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又主张王悦从2019年2月12日起以应付未付补足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其所主张的金额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案涉合同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的规定,本院对王悦关于调减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国通信托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王悦发出要求其付款的《通知函》,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王悦应于国通信托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差额补足款,据此,王悦应于2019年4月4日前向国通信托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差额补足款。根据《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补足款计算公式的约定,王悦应支付的差额补足款为320380523.39元。故本院将违约金改为以320380523.3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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