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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资深律师谈虚构签合同

时间:2021-09-18 15:50 点击: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履行合同,复旦大学资深律师

  裁判要旨

  冒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大部分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别很明显,但有些合同纠纷会因为自身的一些复杂性,可能导致出现一些与合同诈骗类似的表现,此时,就应特别注意区分一般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之间的界限。复旦大学资深律师一般来说,区分二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补救措施。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一般都不会实际履行合同,即便履行也只是小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目的是为了欺骗受害人,意图获取更大利益。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会为履行合同作出各种实际行动,如通过积极的协商或者其他积极的行为促使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行为人会向对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以尽量减少其损失。
 

  (2)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能力。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者能力,其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因而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合同纠纷中,即便行为人可能会失去合同的履行能力,但这往往并非其主观故意,其本身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能力,当然,这种履行能力可以在签订合同前,也可以在签订合同后,只要其能够或者努力通过自身或其他渠道(如,提供担保等)解决自己的履行问题,都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根本没有对出对价交还或归还的意思;而合同纠纷中,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无法履行合同一般也并非其故意追求的结果,对于通过合同履行获取的财产,一般也会采取归还或其他补救措施。即使有时因出现一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还会出现躲债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这与合同诈骗也存在本质的区别。


   (4)是否使用虚构真相、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行为人进行诈骗,一般会编造、捏造一些虚假的情况,或者使用虚假的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使用其他让人容易相信的欺骗性手段,骗取受害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一些争议,如对质量、价款产生争议等,一般并非一方故意欺骗而引起,即便存在一些欺诈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外,受害方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5)对占有财产的处置情况。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或者会大肆挥霍,或者或携款潜逃,或者会进行非法活动,根本不会考虑支付对价。合同纠纷中,一方通过合同占有了对方的财产,一般会用于生产经营,不会用于非法活动或挥霍。
 

复旦大学资深律师谈虚构签合同


  相关案例

  谢某帆,深圳市某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谢某帆时任深圳市某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期间,经某岭公司股东会议表决及按照村委会章程,某岭公司与深圳市某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公司)先后签订了《合作建设综合楼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双方约定某岭公司将某岭老村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镇(现龙华区某街道)某路某岭村路段与某工业区入口交汇处的村委住宅用地交给某昌公司开发。
 

  2011年,被告人谢某帆欠下巨额赌债无法偿还,便通过李某2认识了被害人李某1、王某。同年3月2日,被告人谢某帆隐瞒上述地块已经转让的真相,虚构其有能力将上述地块交给李某1、王某开发的事实,私自以深圳市大水坑某岭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李某1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一家足浴城内签订了《综合楼合作兴建意向协议》,双方约定对上述地块共同合作建房,由李某1、王某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并负责开发,由谢某帆负责办理建房所有手续。当日及次日,被害人李某1、王某先后两次将人民币200万元转入彭某1的中国银行账户。复旦大学资深律师随后,谢某帆让彭某1将该2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赌债,但因无法将上述地块交给李某1、王某开发,被告人谢某帆在陆续退还人民币65万元后,逃离深圳到珠海生活并更换联系方式。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做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谢某帆退赔被害人李某1、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继续履行合同后能否主张获得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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