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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律师事务所解人权法的国际化

时间:2023-08-09 17:10 点击: 关键词:人权法,上海市青浦区律师事务所

  法律移植的出现及其转变可能是全球法律一体化和世界许多地方普遍法混合的一个例子。关于人权法国际化结果的辩论在我的 LL.M. 计划(国际人权法和实践法学硕士)。因此,本文将探讨从本模块中学到的(法律移植和趋同)等法律概念,试图理解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国际化”是否被应用和尊重。为了缩小范围,本文将讨论特定类型的“法律移植”和“融合”法律如何不融入每个立法体系(特别是东盟[1] 国家)尽管出现了法律体系的趋同。上海市青浦区律师事务所

  艾伦·沃森积极指出法律移植的魅力,对他来说,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其他因素(历史、社会和文化谱系)相互依存,“法律规则的移植在社会上是容易的”。[2]然而,罗格朗批判性地认为这样的过程是不可能的,“随着对规则的理解发生变化,规则本身也会发生变化”。[3]  《牛津英语词典》将“移植”简单地翻译为“移除和重新定位”,这意味着,一旦特定的法律布局传播并制定为新的身体,它就会沿途带有新的含义,并在运输过程中将含义转化为“一元论”或“二元论” [4]法律制度。尽管一些法律系统可能知道新机构已经颁布,但它可能面临“僵局”,因为此类管辖权与许多实体相关联。

  Tushnet 认为,作为这种国际化的结果的法律趋同,“国家宪法实践在全球化的压力下不可避免地趋同”。[5] Siems 将这个术语称为“通过一致性收敛”和“通过压力收敛” [6]。有人可能会争辩说,许多“法律趋同”是从压力演变而来的,其中影响是驱动力,法律体系的差异变得更加可传播,从而形成法律体系的趋同。例如,对许多学者来说,人权法条约机构及其机制是通过三类强制执行的:胁迫、说服和文化适应[7]以响应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UDHR)。二战。

  由于法律要求的国际化,这对国家决策者产生了影响,尽管《世界人权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两项最明显的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ICESCR)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批准它们[8]。国际人权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传统上由主权国家管辖[9]。因此,人权法的批准成为国内宪法制度的神圣内容,并迫使国家(民主、威权、极权、社会主义等)[10] “保护、尊重和实现” [11] 法律国际化的要求。

  根据这些条约约束国家的理想是将人权法融合为宪法[12]与人权条约国际化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文化相对主义者” [13]批评说,由于这一概念源自“西方起源”,因此不被视为“普遍的”,不应在其他文化中制定。解释这一点的一个维度是通过双重法律制度的视角来看待东南亚(SEA)国家的每个宪法制度。例如,泰国有二元法制[14]条约必须由议会通过,并需要国王签字,“国王有权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和平条约、停战协定和其他条约” [15]。这意味着,尽管条约已被批准,但它们不会自动具有约束力,因为它必须转化为国内法(然后转化为国内法和国内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律师事务所解人权法的国际化

  泰国是《罗马规约》的签署国和九项国际人权条约[16] 中的八项缔约方,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17]然而,国家宪法中的第 112 [18]条仍被用作“限制人权的工具”。表达、舆论和互联网自由”。[19]作为条约的缔约方,人们可以将其解释为违反[20]其机制,但这在泰国社会中仍然受到高度尊重。通常,通过保持沉默来避免冒犯他人更容易被接受,因为它被视为“文化规范”,否则就是“西方影响”。同样,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治” [21]制定了第三项关键原则,即“尊重人权以及社区价值观”。[22]法律的国际化并不自动暗示与习惯法相关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进行规范(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第 84(2) 条)[23]。移植异物/条约不会在地方层面自行实施。它需要通过调整宪法在国内法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合并。通过国际批准、国内宪法承诺和权利的实际执行将核心规范纳入国内宪法,增加了两个层面执行的可能性[24]。就个人而言,法律不是“自主现象” [25]正如 Watson [26]所指出的,它不应脱离社会、文化和政治历史界。

  从表面上看,人们不应忘记,适应必须符合个别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国际规则,因为如果在该领域缺乏执法或“不合适”,边际成本和影响就会有些有害。首先,法律制度的侵入过程是复杂的,因为它必须通过几个镜头:法律起源的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从属关系,可能具有“污染或破坏效应” [27]。即使在人权法的国际化领域,也很难嵌入这样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在国家根深蒂固的情况下。其次,对 SEA 中“法律至上”的解释仍然主要是脆弱的和“亚洲价值观” [28]基于“以群体为中心的社会结构”与人权问题“不可调和”,而政府官员凌驾于法治之上[29]和公共场所的“言论自由” [30] [31]仍然高度受限。第三,非法律假设可能是过程本身的政治化。由于法律的国际化不仅包括人权法,还包括公司法、贸易和商法等各个领域,这可能会导致广泛的影响,因此各国可能会感到无能为力并在国际上失去尊重/声誉个别国家的经济/政治利益。这可能是法律通过压力趋同的结果吗?毫无疑问,关于这一点,有更多的“平行答案”可用。

  博兹曼说,“一旦西方开始理解并接受这些其他文化的优点,国际话语就可以帮助缓解一些现有的紧张局势,并在当今的多元文化世界中形成新类型的有意义的共识” [32]。就个人而言,不仅是“西方”的角色开始理解这些紧张的维度,而且双方寻求共同点并学会观察任何法律法案的法律移植跨越边界时出现的差距。主要条约机构还必须寻求替代机制并证明文化、历史和社会层面如何在新机构中重建法律起源的含义。

  最后,上述论点不应导致任何结论,因为直到今天,辩论仍然极具争议。毫无疑问,由于这种趋同和人权法的国际化,法律行为者达成了共同的解决方案并联合起来解决共同的问题和利益。每个法律体系都有自己的文化,涉及每个国家法律渊源的出现、编纂过程和法律体系化[33]. 因此,我打算在我作为法学硕士的剩余时间里,扩大对法律国际化的趋同和未来的进一步理解和挖掘更深入的解释。约克大学的学生。有趣的是,学者和主要条约机构将如何应对这种痛苦的现实,并确保在其法律体系中保持不同层次的国家平等尊重人权。这是否可以通过动员人权法和机制来实现,每个重要国家都可以真实表达自己的人权理念?没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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