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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水果摊店主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

时间:2021-07-07 11:21 点击: 关键词:遗赠抚养协议,松江合同律师,上海松江合同律师

  上海老人将300万房产赠送给水果摊店主一事,有了最新进展。上海松江合同律师法院认定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之前老人与水果摊店主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还有效吗?

  这里就要提到,老人之前订立的意定监护协议,是经过了公证处公证的。有媒体采访经办的公证处时,公证处表示,老人在当时的精神状况很好,公证员与老人有多次的交谈,反复确认老人的意思后才办理的公证。而且公证处在提供公证服务时,需要有大量的文件、证明、录音录像需要留档保存。这些证据如果能证明老人当时头脑清醒,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经过公证的监护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老人的亲属认为公证有错误,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做出这个公证的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会在完成复查后,做出复查的决定,决定之前的公证书是撤销还是维持。

  现在法院判决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仅只是说明了老人目前的状态,因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指出,老人在公证的时候,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老人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前,老人的意定监护协议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最后公证处撤销了公证文书,也不用担心,好人也还是有好报的,因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无论最后什么情况,老人的亲属都不仅要负担起老人以后的监护责任,而且并不能全部获得老人的财产,水果摊店主这么多年的扶养行为依然是会获得回报的。

老人与水果摊店主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不要因为这件事就担心自己老了之后没有人管,意志清醒时签订的协议也无效了。在遗产继承方式中,应当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才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可以将自己的养老、医疗、财务管理等各项事务都委托给值得信赖的监护人,避免自己老了无法行动时,变成没有人监护的困境。

  所以为了避免协议无效,最好选择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公证处会严格依法审查遗嘱,切实保障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公证前必须审查的重要内容,这是遗嘱是否有效的根本。其次才是考虑立遗嘱人对涉及的财产是否有完全处分权、家庭成员中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没有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情形等等其他情况。遗嘱公证经过审批出具公证书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法院都会将经过公证的文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样即使立遗嘱人丧失了表达能力,成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保证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能够得到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办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先后顺序,即:

  第一、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和扶养人(含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亡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继承开始后,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应当首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老人与水果摊店主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

  第二、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而遗赠则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该遗嘱或遗赠是附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能会被取消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三,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谓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以及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上海松江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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