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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刑事案件律师浅谈足浴师送早餐被强奸的判决

时间:2022-04-21 15:40 点击: 关键词:

  上诉人王XX,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来自湖南省衡阳县的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县。2020年5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5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现在他被拘留在衡阳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王XX犯强奸罪作出(2020)湘0407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束后,原被告王XX拒绝接受上诉。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审理此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李雪峰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王XX和辩护人胡元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结束。

  原审认定,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王X在衡阳市石鼓区××镇××楼衡阳市石鼓区泡沫足疗店洗脚时,遇到了该店足浴技师,即受害人何某,并相互添加微信。后来,他经常联系。

  2020年4月30日,被告王XX为帮助王XX送早餐到酒店房间,然后要求他在房间里玩。他说他想去上班。被告王XX花了100元买了他一个小时,让他陪他,趁机摸了摸他的胸部。同年5月3日,何再次给王XX送早餐。

  5月9日,被告王XX与何某聊天,同意第二天给王XX带早餐。第二天9点24分和28分,何某收到被告王XX200元后,于10时20分左右到维也纳酒店1903房间送早餐给王XX。何某和被告王XX同时进入房间。早餐后,被告王XX以抱着何睡觉为借口,将何抱在床上,亲吻何的胸部,触摸何的胸部和阴部,脱下何的紧身裤、丝袜,将何的内衣和卫生巾拉到一边,不顾何的反对,强行与何发生性关系,导致何的处女膜裂伤和活动性出血。

  事件发生后,何致电110报警,并要求被告王XX赔偿2万元。被告王XX怀疑他不是处女,被勒索,不同意赔钱,抢劫他的手机摔倒在地。被告王XX和他同意去医院确定他是否是处女,在路上被告王XX觉得他在骗他的钱,他改变主意,去衡阳公安局石鼓分局青山派出所处理此事,衡阳公安局石鼓分局青山派出所将何和被告王XX送到角山派出所处理。

  原审确定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收到报告登记表;2.通过案件;3.户籍信息;4.伤势照片;5.住宿登记表;6.电话详情;7.三个合一指挥中心收到报警单;8.医院诊断病例;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监控截图;10.曹家整形门诊病历;11.技师倒牌明细表;12.证人刘、徐、何的证言;13.受害人何的陈述;14.被告王的供述和辩护;15.现场检查记录;16.提取和检查记录;17.视听资料;18.鉴定结论;19.资格证书。

  原判认为,被告王XX违背妇女意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王XX被判强奸罪三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松江刑事案件律师浅谈足浴师送早餐被强奸的判决
 

  上诉人王XX自愿认罪,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松江刑事案件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

  1.王XX在前,王XX有两次机会与受害人独处,但没有实施不当行为。此外,他在微信上明确提出女方陪他睡觉,女方没有明确拒绝。王XX主观上认为女方默认,没有强奸的意图。

  2.王XX没有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受害人与他发生性关系;受害人说腿受伤后无法抗拒,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3.DNA鉴定在女方体内没有王XX的DNA,受害人的处女膜有轻微损坏,不能用作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合法。

  4.从女方事后向王XX要钱的行为来看,也可以证明没有强奸。

  综上所述,王XX不构成强奸罪,要求改判无罪。

  经审理发现,原审认定上诉人王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确认了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X自愿认罪。王XX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2万元,受害人理解上诉人王XX。衡阳县司法局对上诉人王XX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王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包括衡阳县司法局(2021)第38号调查评估意见、刑事谅解书、赔偿收据证明。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XX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上诉人王XX案发后主动自首,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庭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受害人的理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王XX是一名初犯,偶尔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了王XX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松江刑事案件律师经调查,证明XX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王XX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评估结论、检查记录、证人徐某平的证词和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证据相互确认、形成链条,足以确定王XX的犯罪事实。法院不采纳上诉的原因。

  衡阳县司法局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了第38号调查评估意见(2021),认为王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根据上诉人王XX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况,缓刑的适用不会危害社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刑初148号对王XX的定罪部分;

  二是取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刑初148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3、上诉人王XX犯有强奸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三年缓刑。(缓刑考试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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