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保有权纠纷,又称土地所有权纠纷,是指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保有权所引起的纠纷。它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所谓“所有权问题”,就是谁拥有所有权,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纠纷一般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土地资源使用权争议一般发生在中国国有企业土地信息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单位与个人发展之间。接下来就由徐汇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哪些争议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解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
1、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保有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协商解决。即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土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并送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解问题解决。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者一个双方之间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利用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工作提出相关处理申请。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合作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服务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政府处理。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协议送达前有悔意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报人民政府决定。
2、行政复议的处理。在性质上,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的决定属于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即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争议应当通过复议的方式解决。行政诉讼和解。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由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对政府的决定不满意的,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处理进行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自己是什么
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是一项关系到当事人土地和财产权益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 它不仅需要仔细和仔细,而且要求处理的基础是准确和权威的。 《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制度为依据”。 根据这项规定,处理土地所有权争议依据, 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法律;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条例。 本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登记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首先,得维持目前土地使用的现状。任何有争议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其次,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第三,交给人民政府裁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四,诉讼至法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就是徐汇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哪些争议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徐汇律师排名网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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