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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花园律师讲警察查验身份证不要恐慌

时间:2021-11-25 16:13 点击: 关键词:建德花园律师,治安处罚,人民警察

  警察可以随意查公民身份证吗?

  当我们走在路上,突然遇到警察来查我们身份证,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出示身份证,但是遇到很多态度很恶劣的警察时,我们往往产生逆反心理,尤其是很多时候对方并不是警察只是保安,这个时候我们应该以什么理由来反驳他们呢?

  直接上干货:

  1、首先、保安人员、地铁乘务人员是没有执法权的,他们无权查看公民身份证件。

  2、警察在查看公民身份证时,需要出示警官证,同时说明情况:在执行什么任务,为什么要查询身份证件。

  3、当我们想反驳他们时,我们应该从法律角度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警察有权利查验你的身份证吗?

  有,所以遇到警察查验身份证要冷静理性,毕竟人家是有这个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

  1、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是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必要条件,也是必经程序,否则你有权拒绝,有权利采取法律救济,进行投诉。

  2、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后,你就要配合警察执行公务,否则将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采取措施。

  所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主要分别以下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予以处理:(1)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构成治安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3)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4)对于在管制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等。



  没有带身份证将会怎么处理?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曾在答记者问时回答:

  公民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带了但拒绝警察查验的怎么办,我国法律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合法身份的证件,公民从事社会活动的时候,有权使用身份证表明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公民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当然有的国家是这样规定的,不携带还有罚则。身份证法中没有规定公民一定要随身携带,也没有规定公民不携带有什么处罚。但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时候,第一,你自己不方便,第二,如果你无法证明你的身份,或者拒绝查验的时候,在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都有进一步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当你没有带身份证的时候,你要采取其他措施证明你的身份,否则就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去公安机关走一趟。
 

建德花园律师讲警察查验身份证不要恐慌
 

  那么如何证明你的身份?

  1、报上身份证号以及按指纹让警察核实;当然前提是警察带有执法设备。

  2、如果离家近,让家人朋友尽快送来;

  3、拿出驾驶证、户口本、工作证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如果你因为没有带身份证被带去公安机关盘问,“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现在社会这么乱,没人能保证你失去联系24小时不会出什么大乱子,即便你是在公安机关;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还请各位出门最好带上身份证。

 

  而建德花园律师为大家提供以下的一些干货小知识:

  关于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5 号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已经2004年6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第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本人注释:此处为无正装必须出示证件,但并不是可穿正装或出示证件二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废止。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是现代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首先一个人想要代表公权执行法律,其必须对执法相对人表明自己作为执法者的身份是有法律依据的。普天之下都是芸芸众生,凭什么一个陌生人上来就说可以代表政府执行法律?当然是他有法律所赋予其的权力。那普通公民又如何确认你有没有这个权力?当然就是看你有没有执法机关授予的证件。如若不然,大街口小保安或是哪些穿着大盖帽像是个警察模样的人都可以查公民身份证,公民最基本的隐私和安全何来保障?

  其次出示执法证件也是对执法者自身行为的约束。当执法者出示证件后,就代表着他之后的行为是在代表国家执行法律,那必然的其言行必须有法所依,有法必依。在执法者内心中也会形成一种内心的制约,使自己时刻提醒着自己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监督约束的。现代国家最警惕的就是公权力肆无忌惮,特别是国家警察权,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与监督,以防止执法超出了法律赋权的范围,形成了可怕的警察国家,从而损害了公民权利。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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