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浦区律师事务所处理了这样一个案例,市政府拟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但由于财政困难一年多,市政府不得不在单方面终止后举行听证会。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市政府的决定。近日,人民法院根据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并建议市政府妥善处理后续审计和赔偿事宜。
案例经过:
2008年4月,荆州市政府、荆州市交通局与一家国际公司签订了《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投资协议》,授予该国际公司投资运营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的权利。根据协议,国际公司将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内容,在特许期(30年)届满后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当年6月,某国际公司以其唯一股东在湖北成立高速公路公司,从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2013年该项目进行动工,后因资金主要原因,湖北某高速发展公路有限公司与施工企业单位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致使该项目于2015年7月停工。荆州市政府、荆州市交通局多次使用要求某国际贸易公司管理组织建设资金复工未果。2017年7月,荆州市交通局依某国际金融公司、湖北某高速铁路公路工程公司通过申请,就拟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举行听证制度之后,作出了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通知。
湖北省一家国际公司和一家高速公路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湖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湖北省政府予以支持。 湖北省一家国际公司和一家高速公路公司不服,向荆州市政府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荆州市政府的通知和湖北省政府维持复议的决定。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行政机关为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利益问题或者企业行政资源管理工作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没有其他国家组织进行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教育内容的协议,属于我国行政协议。与单方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文化属性以及不同,它是作为一种双方合作行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一个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一旦订立,双方都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行政权力机关人员应当恪守法定权限,履行协议进行约定的各项工作义务,作为企业行政服务协议相对方的某国际贸易公司,亦应严格要求遵守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解除协议。
根据这一判决,武汉中院驳回了一家国际公司和一家湖北公路公司的索赔。 考虑到湖北某国际公司和某高速公路公司在涉案项目的前期建设中进行了大量投资建设,法院建议荆州市政府妥善处理协议终止后的后续审计和赔偿事宜。
一家国际公司,一家湖北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该案主审法官、武汉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丽表示,政府引进私营企业员工参与城市经济建设,是发挥政府工作职能、释放社会主义资本市场潜力、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成本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目标的有效教学方式,对加快我国交通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特别是市县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意义重大。
一家国际公司由于自身财务原因,导致本应通车的公路项目停工,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荆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行使解除权。
杨浦区律师事务所认为:考虑到公司客观上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和建设,虽然公司没有提到赔偿问题,但法院建议政府在协议终止后适当处理赔偿问题,以利于矛盾的实质性解决。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