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收到限期责令拆除通知书,则意味着被拆除房屋是违章建筑。该通知书要求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则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的权力。那么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可诉呢,主要判断标准为该行为是否为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明显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下面和上海拆迁律师一起了解下面这起案件。
赵先生是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7年,当地综合执法局以该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向赵先生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赵先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赵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建造的,并且在这里居住这么多年,没有任何单位说过这个房子是违法建筑。而且当地执法局作出这个决定的时候,也没有及时通知自己。赵先生不满政府的决定,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我们作为赵先生的代理人,了解案情后立即调查、收集证据,帮助赵先生撰写起诉书并提供代理意见。
法庭上,律师称:2017年12月9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调查核实程序的情况下,且原告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交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其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支持原告诉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涉案建筑物未取得相应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被告依法向其下达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为此,双方向法庭上提供了自己的证据并进行质证。律师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系赵伟,并不是赵先生。被告错列当事人姓名。最终法院查明,原告赵先生提交1991年12月24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赵伟。被告综合执法局作出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的主体对象为原告先生,明显错误。
法院认可了律师部分观点,判决撤销被告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上海拆迁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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