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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杨浦拆迁律师专业委员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政府机构等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杨浦征地补偿委员会在动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多家知名动拆迁公司、政府机构出具动拆迁法律意见,规避拆迁法律风险。在尽职调查、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诉讼与裁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个环节,都有杨浦拆迁补偿专业委员会为客户服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力求服务最优化,确保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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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海动迁律师一起来看看这起征地拆迁未得到补偿的案例,一定对你有帮助!

时间:2023-01-31 17:1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动迁律师,征地拆迁

  2016年,某政府实施拆迁计划,刘先生的房子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但一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组织人员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下面来看看上海动迁律师是如何帮助刘先生维权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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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将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政府强制拆迁违法。后来刘先生想得到赔偿,于2019年7月11日向政府申请赔偿。然而,政府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看到维权之路如此艰难,刘先生转而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刘先生聘请了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次将政府告上法庭。

  律师帮助刘先生起草了法律关系文书,称为了中国维护原告刘先生的合法企业权益,申请国家行政责任赔偿。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使用价值、装修、物品等各项经济损失的130%合计2096641.3元及其相关利息(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需要支付之日止),并进行同等宅基地同面积问题进行教育安置,按照自己每月1800元支付方式过渡安置成本费用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工作安置之日止。

  被告政府认为被:1、告于2019年9月1日决定不予赔偿,原告于9月9日获得赔偿,但于2020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大超过起诉的法定三个月时限。2。在房屋被拆毁之前,被告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了应付原告的赔偿金。

  为此,原被告和被告都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证据。对于被告的证据,律师质疑部分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质证和辩论过程中,律师总结了三个焦点:

  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我院核实,原告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起诉状后,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起诉状后要求原告补正相关材料。自2019年9月1日两被告决定不予赔偿起,原告起诉未超过三个月起诉期限。

  2、原告可以主张被告应就案涉房屋建设给予支持原告宅基地安置,理由企业能否有效成立?《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法》规定一户只能自己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中,原告在2005年时中国已在某小区获批一块宅基地安置,虽然将宅基地以及使用权证登记系统在其子名下,但仍在该宅基地房屋建筑共同发展居住环境生活,与其子共成一户。因此,被告认定原告已在松新小区居民享有一块宅基地,不再需要给予原告宅基地安置,并无不当。

  3、原告声称被告的赔偿金额过低是否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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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涉案房屋长期未使用,故原告主张货物丢失,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维持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但改变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裁定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原告刘先生支付三万九千一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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