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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律师事务所排名之过失规则

时间:2021-08-12 16:30 点击: 关键词:过失规则,上海杨浦区律师事务所排名

  传统上,人们认为因医疗不善而受伤的人会要求经济补偿。事实上,有证据表明,对患者来说,解释、道歉和保证事件不会重演更为重要。在一项对受医疗伤害影响的人的研究中,60% 的人希望对事故原因进行道歉、解释或调查,但只有 11% 的人认为经济补偿是最合适的补救措施。[ 1] 在医疗实践中,有两种处理医疗错误的方式,“无过错制度”和“疏忽”规则,两者均以侵权法理论为基础。它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利益和人身不受他人损害”[Cooter and Ulen]。目前在英国,侵权法的体系是基于疏忽的。如果医生违反了对患者的照料义务,从而对患者造成伤害或损害,他们将承担责任(Hughes V Lord Advocate)。本文将评估与探索替代方法相关的两种处理医疗错误的方法。

  芬等人。(2004) 用下图展示了侵权法的经济理论:

  图 1.0

  费用

  在每个人(个人和法院)都可以观察到护理标准的情况下,该图表解释了为什么疏忽系统会带来社会最佳结果。事故的总成本由 x + D(x) 表示,其中 x 等于成本护理,而 D(x) 是造成损害的成本。事故的总成本在 x* 点最小化。在理想化的情况下,医生的财富效用受到除 x* 以外的任何选择的不利影响;正如芬恩解释的那样,让 u(W) 成为财富的专业效用,他的关心水平解决了 u(Wx) 如果 x ≥ x*;u(WxD(x)) 如果 x

  芬恩指出,“针对护理水平不足的一个自然动机是,如果造成伤害的人(假设因果关系可以确定)未能提供超出足够阈值的护理(即行为'疏忽'),则他应对所涉及的成本负责” . 因此,如果法院没有作出任何努力来对加害者施加责任,私人动机将是潜在的加害者不注意,从而导致过多的事故。为了效率,需要使伤害者选择社会最优的护理水平,从而导致事故的社会最优数量。一种可能性是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护理选择,将其作为对潜在受害者的护理的法律标准,称为疏忽规则。因此,疏忽被定义为“违反法律注意义务,导致被告不希望发生的损害”。疏忽的三个要素;注意义务、违约和因果关系。为了在疏忽诉讼中取得成功,索赔人必须证明 a) 被告对他/她负有注意义务,b) 被告因未采取合理注意而违反了义务,以及 c) 违反了责任造成了索赔人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并不是太遥远。

  一旦医生承担了对病人的护理责任,就对她施加了护理责任。然而,医患关系中存在谨慎义务通常是理所当然的。在医疗过程中犯错的医生会试图争辩说,她不欠病人的照顾义务,这是一种既定的职责情况。职责是在诊断、建议和治疗方面采取合理的谨慎和技能。如果医生在受雇期间实施了侵权行为,她的雇主(NHS 信托)将对她的疏忽负责。在针对医疗疏忽提出的任何案件中,法院必须知道何时违反了注意义务。这是通过在比较询问其他医生可能会做的事情时,根据情况查看预期的护理标准来实现的。有必要证明该医生在特定专业领域具有技能,但没有合理地行事。因此,期望医生的护理标准已通过 Bolam 测试(疏忽规则)进行了修改:如果医生按照医学意见机构认可的适当做法行事,并提供以下条件,则不会发现医生有疏忽行为该意见能够经得起逻辑分析(Bolithio) Bolam 诉 Friern 医院管理委员会确定,“如果医生按照这种做法行事,仅仅因为有一组持相反观点的意见,他就不是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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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如果他们都对什么是正确的有不同的看法,那么很难制定他们会在哪些方面采取合理的行动。目前尚不清楚是什么决定了一个人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以及对一个有最大程度照顾的负责任的职业人的期望是什么。鉴于需要证据,尚不清楚证人在没有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应该知道什么。不同的机构对什么是适当的护理标准有不同的看法。不确定性导致所需诉讼的间接成本,并可能导致医生自己的财务成本,例如损失时间和自尊(Weiler et al. 1993)。这导致医生实践“防御医学,'个体从业者害怕诉讼,他们选择减少诉讼成本但最终会增加成本的领域和治疗方法。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Sloan et al (1989) 也认为医生可以避免提供治疗,因为害怕诉讼,从而为他们提供更大的整体利益。

  医学虽然是一个高技能的职业,但通常不被认为是一门精确的科学。理性的人会期望被告行使该专业外科医生的所有适当技能和护理,但他不会期望被告保证 100% 成功(Thake v Maurice 1986)。然而,合同的性质各不相同,例如患者可以直接与医生达成协议,医生可以安排患者入院,或者患者可以与医院达成协议,然后医院聘请医生提供服务。违反此类合同条款可能会导致违反合同的诉讼。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违反了她的注意义务。准则 res ipsa loquitur 允许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声明被告人疏忽大意。究竟是撤销了举证责任(非疏忽),还是举证责任仍由原告承担(疏忽)存在争议。除非有人疏忽,否则该准则将适用于通常不会发生伤害的情况。因此,如果被告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事,即医疗事故,那么这将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因此,需要提供与患者在住院期间应接受适当水平医疗护理的情况相关的证据。这在医疗疏忽中通常很困难,因为根据定义,患者通常已经生病了,因此可能立即至少有两个可能的原因导致她/他的健康状况不佳。究竟是撤销了举证责任(非疏忽),还是举证责任仍由原告承担(疏忽)存在争议。除非有人疏忽,否则该准则将适用于通常不会发生伤害的情况。因此,如果被告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事,即医疗事故,那么这将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因此,需要提供与患者在住院期间本应接受适当医疗护理的情况相关的证据。这在医疗疏忽中通常很困难,因为根据定义,患者通常已经生病了,因此可能立即至少有两个可能的原因导致她/他的健康状况不佳。究竟是撤销了举证责任(非疏忽),还是举证责任仍由原告承担(疏忽)存在争议。除非有人疏忽,否则该准则将适用于通常不会发生伤害的情况。因此,如果被告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事,即医疗事故,那么这将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因此,需要提供与患者在住院期间应接受适当水平医疗护理的情况相关的证据。这在医疗疏忽中通常很困难,因为根据定义,患者通常已经生病了,因此可能立即至少有两个可能的原因导致她/他的健康状况不佳。

  但是,也可以使用无过错制度来处理医疗事故。许多人越来越多地将无过错制度视为侵权制度的首选替代方案。这种观点是由侵权制度本身的缺陷、责任保险费上涨以及认为受害患者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信念驱动的。因此,无过错制度是指向患者提供赔偿以弥补受伤或受到伤害的人的某些损失。疏忽和无过错制度之间的区别在于,在无过错制度下,可以在没有过错证明的情况下给予赔偿。无过错规则还包含严格责任的概念,即患者在不考虑医生的护理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赔偿。康明斯等。(2001) 解释了没有严格责任的过错计划,因为“赔偿的支付不取决于过错的归属。” 无论伤害者的护理水平如何,都会支付赔偿金,从而产生与基于疏忽的规则相同的社会最佳护理水平。如果法院能够评估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的全部成本,并支付与该成本相等的损害赔偿金,那么严格责任规则将确保潜在加害者选择有效的护理水平。完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规则使受害者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动力。被告人对有偿伤害和无伤害无差别。现在可以使用图 1.0 检查无过错规则。正如 Fenn (2004) 解释的那样,临床医生和法院的总成本函数由 x + D(x) 给出,现在临床医生只最大化 u[W – x – D(x)],在 x* 处产生从业人员的护理水平。因此,这表明即使潜在的加害者格外谨慎,严格责任规则也确保他们必须向受害者支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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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 Finsinger 和 von Randow (1991) 所建议的那样,严格责任规则的一个优点是加害者必须承担寻求最佳护理水平的成本。在许多情况下,他更擅长决定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及应该采取何种预防措施,因为他很可能熟悉可能导致事故的活动。在严格责任下,法院需要做的就是确定损害的大小,而在过失规则下,法院还需要确定应有注意的水平作为社会最优水平的法律标准,他们有确定实际采取的谨慎程度,以查看加害者是否存在疏忽。然而,证明疏忽可能既困难又昂贵。然而,鉴于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不会促使加害者考虑对损害总量的影响;她只会考虑她的私人利益。然而,在严格责任下,加害者内化了社会成本的总量,并将活动水平降低到社会最优水平。

  当涉及伤害的证据时,因果关系变得至关重要。一名索赔人已证明该医生违反了她的注意义务;她仍需证明正是这种失职造成了伤害。换句话说,为了让原告起诉,必须证明因果关系,以证明被告造成了结果。在仅因果关系的系统中,责任将仅基于医生的行为导致患者医疗状况恶化的事实。因此,因果关系在医疗疏忽诉讼中造成困难,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至少可能存在导致患者受伤的原因:医生的行为和患者的既往状况。因果关系的标准测试通常被称为“but for”测试。

  然而,在基于疏忽和无过错规则下,临床医生可以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付款人。潜在的加害者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并且可以避免面临成本有效的问题,以诱导适当的护理,Fenn (2004)。替代的第三方可能是个人的雇主(例如临床医生的医院)。这被称为无过错计划,自 1990 年以来一直存在于 NHS 中。医院可能会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并且为了确保员工有提供护理的动力,这些机构需要有适当的机制来监控、记录、调查和惩处其应承担责任的任何行为。机构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来确定向被告提出的问题以及他们是否应得到赔偿。它们的资金来自对医院的征税,但它不会为该机构提供照顾的经济激励,因为该机构将支付赔偿金而不是被告。然而,政府机构不一定能负担得起无故障计划,而是诉诸于设计一种成本较低且最多可补偿 75% 工资的系统。一个纯粹为了补偿而设计的计划应该能够在没有比私人和社会保险计划更多的行政管理费用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当然,调查费用的程度将取决于举证责任。Danzon (2000) 观察到,临床疏忽的疏忽责任似乎比提供补偿的替代方式涉及更高的管理成本。NHS 医院信托现在拥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权,

  在瑞典、新西兰和美国一些州,主要证明被告造成伤害就足以获得损害赔偿。因为没有必要证明疏忽,这些计划通常被称为“无过错”计划,并且由于举证责任减轻,通常被认为具有较低的管理成本。因此,在瑞典可以看到无故障补偿方案。瑞典系统被称为瑞典患者赔偿保险 (PCI);一种无过错方案。瑞典补偿模式的关键要素是可避免性的概念。例如,如果 (1) 作为临床错误的直接后果,索赔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以及 (2) 治疗在临床上不合理,或者可以通过不同的治疗方式避免伤害。瑞典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其低预算成本和行政管理费用率。Danzon (1994a) 声称瑞典的医疗疏忽支出仅占医疗保健预算总额的 0.16%,而美国则超过 1%。在这种情况下,从疏忽规则转向基于因果关系的责任规则的潜在节省似乎很有吸引力(Weiler 1991)。但是,在新西兰,加害人必须证明是被告造成了伤害,才能获得政府资助机构发放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从疏忽规则转向基于因果关系的责任规则的潜在节省似乎很有吸引力(Weiler 1991)。但是,在新西兰,加害人必须证明是被告造成了伤害,才能获得政府资助机构发放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从疏忽规则转向基于因果关系的责任规则的潜在节省似乎很有吸引力(Weiler 1991)。但是,在新西兰,加害人必须证明是被告造成了伤害,才能获得政府资助机构发放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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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西兰于 1974 年采用了事故赔偿计划 (ACC)。它旨在为所有伤害提供快速赔偿,无需提供过错证明,但它取消了起诉的能力。没有起诉权意味着没有基于侵权行为的动机来对那些可能是疏忽但不是犯罪的人以社会最佳的照顾水平行事。因此,该计划的整体效率几乎完全取决于外部监控和参与者行为的执行。然而,Danzon (1990) 表明,在该计划的前 15 年,间接费用从侵权制度下占总支出的 50% 下降到使用 ACC 的 10% 以下 (Danzon, 1990:4)。这两种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与瑞典相比,新西兰遵循一种无过错赔偿的极端形式,瑞典没有激励来证明过错,因为它减少了起诉的激励。与瑞典和新西兰不同,英国遵循 NHS 负责赔偿的疏忽规则。然而,最近英国的做法因未能提供公平的补偿和为威慑创造激励而受到批评。在现行的英国制度中,两者都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法律责任。他们必须确定医疗护理低于合理标准,这导致他们受伤或更糟。只有通过法律程序提出索赔才能获得赔偿。然而,医务人员认为该系统会制造一种指责文化并损害他们的声誉,无论他们是否被发现疏忽。它还破坏了医患关系。然而,反对该系统的最有力的论点是它成本高昂,许多评论员认为解决案件的成本通常超过实际支付给索赔人的成本。

  当比较过失规则和严格责任规则时,我们可以说在该责任规则下,过失证明是责任的必要条件。相反,在严格责任规则下,因果关系证明是责任的必要条件,过失证明是不必要的。换言之,过失侵权要求加害人违反注意义务。在无过错方案中,索赔人只需要证明他的伤害是由医疗造成的,而不是导致他寻求医疗的条件。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法院确定与侵权有关的问题,而不需要确定受抚养人是否有过错,只需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据。沙维尔 (1987, p. 264) 争辩说,在严格责任下,索赔的数量可能会高于疏忽下的索赔数量,因为只要受害者的损失超过提出索赔的成本,受害者就有提出索赔的动机。另一方面,在疏忽的情况下,加害者可以通过证明她没有违反法律注意标准来逃避责任。

  总之,严格责任规则和疏忽规则都达到了社会最佳护理水平。在严格责任下,加害人必须承担预期损害的总金额,而在过失规则下,如果加害人表现出应有的注意,受害者必须承担事故费用。因此,在财务方面,疏忽规则可能是首选途径,此外,由于严格责任下被告无法避免被追究责任,加害人不会有动力考虑对损害赔偿总额的影响。然而,无故障方案在英国环境中是不可行的,因为 Fenn (2004) 估计这大约为每年 21 亿英镑,是当前系统的 6 倍左右。尽管如此,案件的周转速度会更快,并且运行该计划的法律和行政成本会低得多。也有人认为,无过错计划将为索赔人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因为支付赔偿的情况将变得更加清晰。因此,虽然“无过错”计划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有效运作,并且可能适用于处理一些规模较小、价值较低的临床疏忽案例,但必须意识到这些案例所引起的问题的复杂性。但是,首选有效的疏忽规则,因为它需要适当的应有注意标准。虽然“无过错”计划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有效运作,并且可能适用于处理一些规模较小、价值较低的临床疏忽案例,但必须意识到这些案例所引起的问题的复杂性。但是,首选有效的疏忽规则,因为它需要适当的应有注意标准。虽然“无过错”计划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有效运作,并且可能适用于处理一些规模较小、价值较低的临床疏忽案例,但必须意识到这些案例所引起的问题的复杂性。然而,首选有效的疏忽规则,因为它需要适当的应有注意标准。上海杨浦区律师事务所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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