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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宝山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宝山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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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是否是共同财产?上海律师来讲讲

时间:2023-02-07 10:0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经婚姻登记的男女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以其中一方的名义登记,但双方均有助于获得该财产,该财产应被视为由双方共同拥有。对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上海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些有关的情况。

  同居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视为共同财产。鉴于有关房屋是一个共同居住者共有的单元,随后按成本购买,而且其中一方为获得有关房屋的所有权作出了重大贡献,他在分割中所占的份额更大。

  同居这一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企业生产工作生活为原则——陈先生诉王女士认为同居法律关系析产纠纷案。对于他们同居关系期间企业财产的析产,应本着这样有利于提高生产工作生活的原则,充分发展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资源价值,以不造成新的损坏为标准进行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予以折价补偿。

  同居财产分割应当考虑当事人对争议财产的贡献、子女的抚养和实际生活条件等因素。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继承人的相互扶持关系,则无权分割继承权ーー荣合法继承纠纷案。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果认定为同居关系,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互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不是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需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扶养,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无权分享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同居关系中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康康和她的丈夫结婚后不到一年,由于性格和分居。分居两年后,她丈夫出轨了。为此,可不可以要求离婚,她想知道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婚外情的有罪一方是否可以拥有较少或没有财产?

  据费玉亭律师介绍,《中华民国》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提出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调解或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真正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未改变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从实际发展情况我们来说,很大一部分夫妻的分居是分床不分房,这类学生情况比较难举证。而灿灿的分居是能够通过举证的,符合了法律中对于分居两年的要求,但是我国法官还是可以结合企业其他的综合管理情况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段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已经学习到了中国不可挽回的地步,所以分居两年以上研究并不必然会判决离婚。法官可能会判决不予离婚,给双方提供一个自己冷静期。

  其次,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我国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进行请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一个家庭网络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社会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或伪造企业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之间共同提高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关系共同经济财产或伪造公司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上述规定,灿灿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向丈夫主张损害赔偿。但婚外情不一定会造成丈夫分割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律师认为,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妥善分割。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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